身份證是每個公民法定的身份證明,其法律行為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陳某因輕意向別人出借自己的身份證,纏上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近日,被阜寧縣法院判決償還某銀行借款本息55150元,另被告張某、朱某也因同樣的原因對借款作了擔保而負連帶還款責任。

 

個體戶吳某因經營需要,缺乏資金周轉,多次到銀行借款未成,一次在飯桌上,碰到同村居民陳某、張某、朱某,談及此事,想借身份證用一下,請他們貸款。約定所貸資金由陳某使用,也由他來還款,別的與他們沒有關系,三人想想也所謂,均表示沒有意見。2011526日,四人一起到銀行辦理相關手續,由陳某開了銀行帳戶,貸款80000元,徐某、李某作了還款擔保。截止10月,吳某實際償還銀行28656元,剩余本息因吳某經營虧本而不能償還。10月底,銀行向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三被告償還余款本息55150元。

 

經法院審理認為,三被告的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理應受到法律保護。身份證及還款承諾書中的簽名表明其已認可該筆貸款,其簽名是真實意思表示。盡管三被告提出的實際貸款由吳某使用,自已僅提供身份證而已,應由吳某承擔還款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這已是另一法律關系,可另行起訴。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法院判定貸款余額55150元應由被告陳某承擔還款責任。被告徐某、李某對該筆貸款作了擔保,依法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