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運行的機動車具有很大的危險性,駕駛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否則極易對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威脅。因此,車輛出借時須弄清借用人是否具有駕駛資質,并確保自己的車輛處于適駕狀態,切不可因磨不開面子隨意出借,否則,一旦造成惡劣后果,出借人亦難辭其咎。

 

三車連環碰撞  無辜者受重傷

 

2011104日,劉明駕駛轎車沿X305鳳王線由西向東行駛,至9K+400M處時,在無外界影響的情況下因車速太快,撞上了違章停靠在路邊的一輛無牌照三輪汽車。在巨大撞擊力作用下,該三輪汽車又撞上了另一輛停放的普通三輪摩托車及行人張強,致張強頭部重傷。經豐縣人民醫院診斷,張強因撞擊導致左側額顳頂部硬膜下血腫、蛛網膜下腔出血、左側額葉腦挫傷,需做開顱手術。張強先后住院40天,花費醫藥費64150.2元,住院期間由其父陪護照料,肇事人劉明支付給張強醫藥費20000元。

 

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很快做出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明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違章停放的三輪汽車車主馬帥負次要責任,張強無責任。只是,車子沒有故障,劉明的車緣何會突然失控呢?

 

肇事車輛歷經轉借

 

經查,肇事轎車并非劉明所有,而是其好友陳亮從車主趙華處借用,劉明又從陳亮處借來該車,且陳亮和劉明兩人均無駕駛證。車主趙華認為,自己在出借給陳亮時已明確告訴其要提供一名合格的駕駛員駕駛,自己出借時已盡到了必要的注意義務,對張強所受到的傷害,自己不應承擔責任。趙華出具了陳亮書寫的一份書面證據證明自己無過錯。但對于這份證明的撰寫時間,借用人陳亮證實該證明系事故發生后趙華讓其補寫的。因事涉多人,就賠償事宜協商無果后,受害人張強將兩車主趙華、馬帥和兩借用人陳亮、劉明以及肇事車輛投保的中國平安保險徐州支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法院明辨責任

 

411日,江蘇省豐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權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張強因交通事故受到傷害,有權獲得賠償。關于負有賠償責任的主體,法院認為,被告趙華將車輛借給無駕駛資質的陳亮使用,陳亮在使用過程中,又將車輛讓無駕駛資質的劉明駕駛,情況屬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被告陳亮、劉明、趙華、馬帥以及該肇事車輛所投保的中國平安保險徐州支公司均應承擔責任。其中中國平安保險徐州支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總計13248元。對于交強險限額之外的損失55239.2元,根據公安交警部門關于事故責任的劃分應由被告馬帥承擔30%的責任,劉明、張強、趙華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38667.4455239.2×70%)元。關于劉明、陳亮、趙華三人的內部責任劃分問題,由于駕駛人劉明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故應負擔38667.44元的80%,即(38667.44×80%30933.952元,扣除掉已支付給原告的醫藥費20000元,劉明應再支付原告費用10933.952元。因車輛所有人趙華、車輛借用人陳亮在車輛借用過程中也存在過錯,酌定其各自負擔10%的責任,即(38667.44×10%3866.744元。遂判決被告中國平安保險徐州支公司賠償原告張強醫療費用、護理費共計13248元;被告劉明賠償原告張強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計10933.952元;被告陳亮、趙華分別賠償原告張強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3866.744元。同時,劉明對陳亮、趙華承擔的賠償份額負連帶責任。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可見,法律為車主在將車輛出借時設定了一定的義務,不盡到相關義務要承擔一定的責任。本案中,車主趙華在明知陳亮無駕駛資質的情況下還將車借給他,且陳亮也明知劉明無駕駛資質還是讓其把車開走,均存在過錯,因此應與實際駕駛人劉明一起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