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論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內部控制
作者:周靜 發布時間:2007-08-16 瀏覽次數:3380
由于現代行政管理面臨的事務的多元性、復雜性和可變性,立法者不可能預見社會生活的全部以及行政活動可能發生的所有影響,法律規定不可能總攬一切情況,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現了行政自由裁量權。然而,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與行使,客觀上具有“雙刃劍”的作用,如果不對其進行必要而合理的監控,使其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被運用,它就可能被濫用。因而,正確認識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合理性及其限度,加強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控制,對于提高政府的行政能力有重要的意義。一方面適應行政權行使的快速高效的特點,在法律無法到達的地帶通過權利行使者的自由裁量實現實體公正;另一方面是防止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者濫用權利,從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保障社會良性運行。簡單地說,就是既保證行政效率,又能實現行政公平。
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控制是行政法的一大難點。統得太死,不能適應復雜多變的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放得太寬,將使自由裁量變為“自私裁量”提供可能。目前,理論界對自由裁量權控制提出了許多觀點,這些觀點大多局限于從外在因素對自由裁量權進行控制,筆者認為,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控制,不能僅僅從外在因素上找原因,更應著重從內在因素即行政機關內部工作機制和行政行為人的綜合素質上找原因。
1、完善行政機關自身內部工作機制。自由裁量權必須有基于內部的管理制度和救濟制度,避免政策的一些缺點。當然過分制度化也有其不利之處,但適當的制度化對市場信心的維持非常有利,綜合效益遠遠優越于單純的政策行政。除行政復議、信訪、行政監察等相對熟悉的制度外,行政機關也可以嘗試以下一些制度或做法:
(1)事先說明。行政機關必須說明做出決定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對于行政相對人權利影響比較大的自由裁量行為,行政人員有義務說明法律根據和裁量理由。
(2)合理分工。對權利運行進行合理分工,對權利與利益進行分離,可以有效阻止“部分權力利益化”和“利益法制化”,去除謀求部門利益不正當動機的條件。
(3)責任追究。通過對行政主體和行政行為人雙方的責任追究,并形成既定的成文規則,促進其更好地使用權力。它的形式可以是首長負責制、公務員的執法責任等。
(4)備案制度。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行為以后應該將其整個過程的主要方面進行備案。這樣一方面可以為以后行政主體在處理相似的問題時提供一個參考,以避免行政行為的畸輕畸重;另一方面便于上級機關進行監督檢查,如果上級監督主體在備案檢查中發現違法或不當之處,可以責令被監督對象予以糾正或者由監督主體直接撤銷。備案是對權力行使的記錄,有利于行政機關的自我評價、激勵或鞭策,是公開行政咨訊的開始。
(5)選拔與培訓制度。對于公務員的篩選和培訓現已有了良好的開端,圍繞資格條件、職業道德、職業角色、專門知識等的行政選拔與培訓制度應日趨完善。
2、對行政行為人進行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提高其綜合素質,使其樹立正確的權利觀。(1)提高行政行為人的綜合素質。行政行為人的素質高低是影響自由裁量權正確行使的重要因素。全面提高行政行為人的思想品質、文化程度、業務能力、思維能力、工作責任等,使行政行為人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受其素質支配,迸而使其行為自動服從法律,能動地服務人民。(2)提高行政行為人的法治意識。法治建設是人們意識的產物,針對行政行為人法治意識比較薄弱的狀況,必須采取多項措施,大力培養和提高行政法治意識,使其牢固樹立依法行政的執法責任意識,養成合法、合理行政的習慣和自覺性。必須使廣大行政行為人意識到,手中的權力來自人民,它是人民以法律的形式授予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使行政行為人時刻意識到手中的權力必須維護人民的利益,為人民服務。從而保證自由裁量權運行方向上和目的上的自制性和正義性。(3)提高行政行為人的道德水平。道德與法律不同,它依靠人們的信念、習慣、傳統和社會輿論的影響來規范人們的行為。腐敗現象在改革開放之后之所以呈現越來越嚴重之勢:與這一歷史時期人心的墮落和道德觀念的淪喪有著密切的關系。如果不改善道德人心,再多的反腐敗措施可能落空。所以,道德在控制自由裁量權時并非一無是處,它的作用應該引起我們的重視和深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