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的一天晚上,袁某與朋友來啟東市某KTV消費時,挑選了漂亮新人方某作陪。十點鐘左右,袁某要方某出臺,方某不愿意,向KTV領班求助,但領班卻說:“這個人我沒辦法,就是老板過來也保不住你,你自己想辦法。”

 

袁某見方某還在猶豫,不耐煩了起來,一把搶走方某手機,一腳踢飛身旁的垃圾桶,威脅方某說:“今天你就得跟我走,我手下好多兄弟,我說一從來沒有人敢說二的。”方某十分害怕,只能亦步亦趨跟在其后。

 

袁某強行將方某帶到了自己住處實施奸淫。事后,仍不允許方某離開,因袁某將門反鎖,方某無奈之下,只能將數條毛巾打結擰成繩狀從陽臺窗戶攀爬逃走,隨即向公安報案。第二天凌晨2點,公安民警在方某的帶領下來到了案發地點將袁某抓獲。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袁某辨稱事發前已向對方支付人民幣1000元,屬嫖娼行為。

 

針對這一辯解意見,法院認為被害人向領班表達不愿隨被告人外出的意思,客觀上表明方某不愿與被告人發生性關系的真實意思。在被告人將租住屋外門反鎖的情況下,方某攀爬窗戶逃離后第一時間報警,并將民警帶到被告人租住處對被告人強奸犯罪予以指證的行為,進一步證明被害人報案陳述的可信性,故該辯解意見不予采納。

 

201249日,啟東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袁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