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本來是有理一方,但有些當事人發生在債權債務糾紛后,不走法律途徑,而是自己強行要債,結果往往是錢未要到,自己反而觸犯了法律。日前,吳江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周偉就因為自己強行索要債務,非但要承擔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還被賠償債務人相應的經濟損失。

 

周偉因丁女士拖欠18萬元貨款一直未付,便糾集二十多人到丁女士門市部,強行把丁女士扣至自已住處逼其還款。丁女士竭力反抗,在雙方拉扯過程中,丁女士一手指被折斷。直到丁女士女兒趕來為母親所欠債務擔保后,周偉才放走了丁女士。隨后丁女士女兒向公安機關報案,經法醫鑒定,丁女士手指折斷已構成輕傷。丁女士遂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要求法院在追究周偉刑事責任的同時,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10萬余元。

 

法官在此提醒市民,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通過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千萬不要一時沖動,自己強制執行或托人強行索要,如造成他人傷害和損失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賠償責任,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