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句容法院調解一起因自身疏忽大意,調解內容理解錯誤,將本該保險公司賠償的款項支付受害者,又要求返還的一起案件。

 

20104月的一天,南京某單位駕駛員顧某駕車行至句容市寶華山南坡與徐某駕駛的小汽車發生碰撞。經句容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顧某承擔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徐某不承擔責任。后徐某向本院起訴,要求賠償損失。經調解,雙方達成相關調解協議。于是,顧某所在單位委托顧某親自將承擔的費用交至徐某手中,但由于對調解協議理解錯誤,將保險公司賠償款7409元連同自身承擔的591元共計8000元一并交付給了徐某,徐某在接收款項時一再表明自己已收到保險公司賠償款,但駕駛員顧某卻聲稱單位愿意將該款交付受害方。最終,徐某在顧某勸說下接受了該賠償款。2010年年底,該單位的會計在審核賬務時發現這一疏漏,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徐某返還多獲的賠償款。

 

庭審中,徐某一再表示自己并非有意要多獲得賠償,是顧某主動要將該款送給自己,也曾表明已獲得保險公司賠償款,但顧某仍要將該款交付,現又將其告到法院,要求返還賠償款,過錯完全不在于自己,并且已將賠償款用于治療,實在無力償還該款。該單位也認為過錯在于自身,但年底財務無法對賬。在法官悉心調解下,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徐某返還該院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