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家住徐州市賈汪區的男孩楊光是該地富強小學的一名小學生,2004年5月,他因“畏寒、發熱、胸悶”被該市的一家醫院診斷為“感性性心內膜炎、主動脈瓣關閉不全”而不得不暫停學業,住院治療。然而,實施治療的這家醫院因PT檢測疏忽,非但沒有徹底治愈他的病癥,反倒使他幼小的身心再度遭受了巨大的創傷,日前,這起在當地鬧得沸沸揚揚的醫療糾紛案經上級法院發回重審后,徐州市泉山區法院又作出了新的判決。

2004年5月7日,楊光因上述不適入住徐州某知名醫院心內科治療,5月16日轉入胸外科,5月19日在全麻下行“主動脈瓣置換術、心內贅生物清除術”,手術順利。5月21日,該院為其拔除心包及縱膈引流管,并開始給予服華法林抗凝,劑量為5月21日5mg、22日5mg、23日2.5mg。5月24日晨,楊光出現右側肢體不能活動、失語情況,經CT檢查為“左額顳頂出血”,經神經外科會診為:“有腦疝形成,繼發性腦干損傷,且凝血功能差”,需行急診血腫清除術。同日,該院在全麻下行“左顳頂開顱、血腫清除術”。5月31日,經CT檢查楊光“左額葉及基底節區腦出血破入腦室”,需再次進行手術。被楊光父親拒絕。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徐州醫學會對本病例鑒定認為:院方對該病例術后服用華法林鈉片的PT值檢測不及時,患者24日晨顱內出血與未能適情調整華法林鈉片的用藥劑量有關,患者目前現狀與其顱內二次出血(5月31日)時患方拒絕手術治療也有一定關系。鑒定結論為:本病例屬于二級乙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院方對此鑒定結論不服,申請江蘇省醫學會重新鑒定,江蘇省醫學會認為:主動脈瓣置換術必須終生抗凝治療,醫方在施用華法林的劑量與時間、方法上是符合規范的;該病員于服藥后第三天發生危及生命的腦出血,經及時的手術清除血腫,使病人好轉;抗凝治療具有相當高的出血并發率,而機體個體的特異性及對該藥的敏感性存在很大差異,本例腦出血屬換瓣術后治療的并發癥。結論為:本病例不屬于醫療事故。楊光父親雖對省醫學會的鑒定持有異議,但未提出重新鑒定。

2005年8月,徐州市泉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由醫院承擔70%的責任,原告承擔30%的責任,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含精神撫慰金3萬元)582173元。判決后,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訴,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以原審認定事實不清,將本案發回重審。重審中原告將原訴訟請求831675元變更為1976199元。

該院在重審中另查明,被告在給楊光手術前于5月7日進行過一次PT值檢測,術后于5月21日給予魏光服用“華法林鈉片”,直到5月24日楊光出現險情時才再次進行PT值的檢測。

法院認為,華法林鈉屬抗凝藥物,其藥物說明書禁忌中有凝血功能障礙、出血傾向禁忌的說明,1990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中“華法林鈉”注意事項中亦有,嚴重高血壓及有出血傾向者禁用。其次,原告和被告分別提供的醫學文獻中均有華法林鈉使用前和用藥期間需定時監測凝血梅原時間(PT)。醫學文獻及江蘇省醫學會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均認為抗凝治療具有相當高的出血并發癥,而機體個人的特異性及對該藥的敏感性存在很大差異,對此被告是悉知的。但被告在對原告使用抗凝治療時,沒有積極履行謹慎注意義務,及時對原告服用華法林鈉片后進行檢測。特別是原告系未成年兒童,被告更應該密切注意病情變化,定時檢測,及時調整用量,預防出血發生和及時采取搶救措施。但被告直至原告服藥后第三天且已經出現強烈病理反映方才進行檢測,存在明顯的疏忽過錯。綜合原被告雙方提供的醫學文獻及兩級醫學會的分析意見,被告對原告服用華法林鈉片后的PT值檢測不及時,未能適情調整華法林納片的用藥劑量與楊光2004年5月24日顱腦出血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抗凝治療本身具有相當大的風險,且楊光目前的狀況與其5月31日第二次出血時楊光家人拒絕治療有關。綜上,由被告承擔80%的過錯責任,原告自行承擔20%的責任為宜。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楊光醫療費704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80元、營養費5600元、護理費103733.33元、殘疾用具費6000元、交通費995.2元、住宿費320元、終身護理費291232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合計53836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