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相戀而懷孕流產時被人發現,一雙40歲的已婚男女相約自殺,男子農藥中毒后經搶救脫離生命危險,女子放棄自殺。近日,鎮江丹徒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劉某(女)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

 

多年前,劉某、許某及眾多同鄉從江蘇沭陽來鎮江丹徒辛豐承包農田。去年5月份,劉某與許某開始了婚外情關系,到了今年的6月份,劉某發現自己懷孕遂偷偷的使用藥物流產,但效果不理想。無奈,劉某只能在許某的陪同下冒險到辛豐衛生院做流產手術,誰料恰被同鄉發現,而致事情敗露。劉某對家人謊稱是遭到許某的奸淫,同時也產生了自殺的念頭,許某表示“要死一起死”。 623日深夜,劉某將事先購買的一瓶敵敵畏農藥帶到許某住處,二人相約一同自殺。許某為了表達對劉某的真心,搶先喝下了半瓶。此時,劉某稱要先回家安頓好小孩再喝,其回家后因舍不得4個小孩而放棄自殺。已昏迷的許某被同鄉發現后,送至醫院搶救脫離生命危險。

 

案發后,被害人許某對劉某的行為表示諒解,稱對劉某的反悔沒有怨恨,并書面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與被害人許某相約自殺,被告人劉某提供了農藥,在自己放棄自殺時亦未履行救助被害人許某的義務,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屬情節較輕。被告人劉某在著手實行故意殺人犯罪時,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劉某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庭審中,自愿認罪,均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其自身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該案的處理應當比一般幫助自殺的案件還要寬宥一些,故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可依法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