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于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辦理安徽化工公司、揚州永興公司侵害耐克公司商標案件中的突出表現,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將“2003-2004年度知識產權保護最佳案例獎”授予該院,日前,該院代表赴西安參加了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舉行的表彰活動,全國人大常委會常委、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會長石廣生及國家商務部有關領導向該院頒發了獎牌及榮譽證書。此次活動中全國獲獎的法院僅兩家,該院所辦的安徽化工公司、揚州永興公司侵害耐克公司商標案件是唯一獲獎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耐克國際有限公司于1997年1月28日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局授予的在第25類使用商品為“服裝、鞋、帽”的“鉤”圖形商標。2002年1月10日,被告安徽省化工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與揚州市永興鞋業有限公司簽訂了購貨合同一份,由揚州永興公司按照安徽化工公司提供的圖案及規格生產TE001、TE002、YX088運動鞋,并銷售給安徽化工公司。安徽化工公司于2002年1月14日向南京新生圩海關申請報關出口,根據報關單記載,該批出口商品名稱是運動鞋,數量12960雙,貨值47952美元,出口地科特迪瓦。該批貨物在南京新生圩海關報關出口時,南京新生圩海關因耐克公司申請,以涉嫌侵犯原告耐克公司備案的“鉤”圖形商標權為由予以查扣,該批貨物現仍封存于南京新生圩海關。耐克公司認為兩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遂向該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兩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2.兩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0萬元,并負連帶責任;3.兩被告在市級以上發行范圍的報紙上刊登向原告賠禮道歉的聲明,消除影響;4.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
  安徽化工公司認為其并未侵犯耐克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耐克公司申請海關查扣,給其造成了經濟損失,提起反訴。揚州中院受理后,于2003年3月10日和2003年8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法院認為,安徽化工公司和揚州永興公司作為生產和流通領域的經營者,應當秉承誠實信用原則,尊重他人的合法利益和基本的社會公德,其以謀取商業利潤為目的侵害耐克公司的商標專用權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但考慮到本案被控侵權商品已經被海關查扣,客觀上尚未給商標權人造成實際上的商譽損害,耐克公司請求判令侵權人賠禮道歉一項,不予支持。2003年8月,揚州中院判決安徽化工公司和揚州永興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耐克公司“鉤”圖形商標的行為,銷毀侵權標識或者侵權物。安徽化工公司賠償耐克公司侵權損失人民幣18萬元;揚州永興公司賠償耐克公司侵權損失人民幣2萬元,兩被告互負連帶責、駁回耐克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駁回安徽化工公司的反訴請求。
文章出處: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劉俊 黃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