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近日,江蘇省無錫崇安區法院審結一起治安行政處罰糾紛案。因存勞資爭議便毀壞財物的原告,其訴訟請求未獲得法院支持。

原告錢某因不滿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便采取跟蹤方式找到單位法定代表人的居住地。20091月中旬,多次采用長時間反復敲門的方式,到法定代表人住處要求解決勞動合同糾紛,遭拒絕。期間,轄區派出所亦多次對原告進行教育,明確告知該解決方式錯誤,要求其通過勞動仲裁、訴訟等合法途徑解決勞動合同糾紛。2009123,原告向無錫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在勞動爭議仲裁期間,2009325,錢某又到法定代表人家敲門,并采用踢門、塑料空心棒戳門、擰水表法蘭、拔電線等故意損毀財物的方式,致使法定代表人家斷水斷電,后被民警查獲。次日,被告無錫市公安局崇安分局對原告作出了錫公崇(寺)決字[2009]0415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對錢某行政拘留五日。后,錢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法院認為,知法、守法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任何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都應當通過合法、正確的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原告錢某的行為破壞了社會治安秩序,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告根據原告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后果及其程度、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等,對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決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