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近年來,有些公司利用大學生尋求工作心切的心理,提供工作崗位,口頭約定試用期,廉價使用勞動力,在試用期滿后,就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將大學生辭退的“試用門”現象屢見不鮮。近日,江陰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類似的勞動關系爭議糾紛,判決江陰某廣告公司依法支付原告方娟工資8000多元,以及補償方娟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1800元。

今年27歲的方娟2007年大學畢業后一直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20081月,經人介紹,方娟進入家鄉一家廣告公司從事編輯工作,因當時方娟還未獲得相關資格證書,該公司便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口頭商定每月工資為1800元。雖然公司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金,但是方娟覺得,只要自己拿到資格證書,就能夠成為正式員工,所以其經常延時加班,有時候雙休日也照常上班。豈料四個月后,方娟收到公司給與的解雇通知,原因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令方娟大為光火,將該廣告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應當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該廣告公司無證據證明方娟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以“不符合公司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方娟之間的勞動關系,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遂做出前述判決。(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