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陰法院開展調解工作講求“四個規范”
作者:徐明成 發布時間:2007-12-03 瀏覽次數:785
本網淮安訊:今年以來,淮陰區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著力加強調解工作,達到案結事了促進社會和諧的目的。同時,該院對調解工作加強指導,就求規范,防止以調壓案,久拖不決以及承辦法官強調的現象發生。該院通過對調解工作的“四個規范”,取得了較好成效,截至
一是規范調解的范圍。該院要求,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因案件性質有特別要求不能或不適宜調解外,其它民事訴訟案件均適用調解,承辦法官審理案件首先要做調解工作,尤其對相鄰糾紛、離婚、子女撫育以及贍養等類型的案件要著力加強調解,達到鄰里之間握手言和、夫妻之間重歸于好、未成年人權益得以維護、老人得到贍養的司法目標。
二是規范調解的提起。該院明確規定,調解的提起主要由當事人主動申請提出,也可由法官根據案件性質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與法律責任進行解釋說明,建議或勸導當事人進行調解。對于群體性糾紛、矛盾較大以及可能發生不穩定問題的案件承辦法官必須及時調解,必要時所在庭室的庭長以及分管院長要介入調解。今年3月份,該院就通過多方介入調解,及時化解了一起涉及2000多名群眾的群體性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三是規范調解的主持。該院規定,調解過程中,在法官的主持下,允許原、被告雙方權益的交易,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對話,只要調解協議不違反國家法律禁止性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集體利益和他人利益,法官可予批準或應允。法官也可提出調解方案,供當事人選擇。
四是規范調解的時間。該院提出,民事法官在辦理案情簡單、事實清楚的案件可在開庭前調解;對一些較為復雜重大的案件,可在庭前證據交換之后進行;還有一些案件也可以在開庭后宣判前調解處理。調解時間的選擇與把握,可由法官根據案件情況及當事人的意愿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