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亭湖法院四項措施規范司法鑒定工作
作者:陳進峰 吳玉鳳 發布時間:2007-11-29 瀏覽次數:1043
本網鹽城訊:為提高對外委托鑒定(拍賣)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切實服務好審判、執行工作,亭湖法院制定出臺了《對外委托鑒定(拍賣)流程管理辦法》,完善四項制度,確保司法鑒定工作高質效、無差錯、無信訪。
一是建立委托鑒定(拍賣)會簽制度。啟動鑒定拍賣程序,需由庭、局主要負責人審核,并經分管院領導批準,委托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查確認后,認為鑒定要求不明確或無法鑒定的,不予立案,防止以鑒定為由,不當停止審限。
二是建立委托鑒定(拍賣)審限跟蹤制度。針對司法鑒定周期長、委托鑒定(拍賣)與審判環節相脫節等問題,建立司法鑒定、拍賣審限跟蹤制度,明確鑒定(拍賣)案件各個流程節點流轉期限,以確保“及時受理、及時確定鑒定拍賣機構、及時委托、及時取回報告、及時結案、及時恢復審限”。
三、建立督促催辦制度。委托鑒定(拍賣)案件立案時即明確案件督辦人,委托鑒定(拍賣)后,按照受托機構提交的工作計劃,適時向鑒定機構詢問案件進展情況,對于接近鑒定期限的案件,督促其及時結案或及時申請延長鑒定期限,防止或者減少鑒定超期。
四、建立督查和考核制度。紀檢監查部門將按照《亭湖區人民法院業績考評辦法》對委托鑒定拍賣工作的各個環節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記入法官業績檔案;對在督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調查核實,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院黨組研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