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臺法院試行訴前調解促和諧
作者:楊為民 王元元 發布時間:2007-11-23 瀏覽次數:1020
本網鹽城訊:近日,東臺法院面對各類訴訟案件數量居高不下,審判任務繁重的工作形勢,積極探索訴前調解新機制,在立案大廳成立“為民工作室”,試行訴前調解制度,實行立案、調解、結案三合一,構建有效解決糾紛、司法為民的綠色通道,力求案結事了,促進社會和諧。
一、堅持自愿、合法的調解原則,保障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對事實基本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雙方當事人爭議不大的民事和刑事自訴案件,在立案審查7日內征詢原告的意見,選擇調解或審判,如原告選擇調解,由專門負責訴前調解的法官用簡便方式通知被告到場,原、被告雙方簽署調解申請書。對于案情復雜或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及時移轉相關庭審理。
二、訴前調解實行“一審一書”的組織形式,保證審判力量充實、到位。該院從民事審判業務部門抽調審判經驗豐富和責任心強的法官和書記員各一名,專門負責訴前調解,在立案大廳成立“為民工作室”。調解前,告知當事人主持調解的審判人員、書記員姓名,以及法律規定的當事人應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應承擔的訴訟義務。
三、堅持高效、快捷、有限原則,嚴格訴前調解期限。對當事人申請訴前調解的案件,由立案庭庭長當天分案,當天轉承辦法官,當天進入實質性調解階段。對一般案件,應在立案審查7日內,較疑難的案件在15日調解結案。對不能一次性調解結案的,及時向庭長報告,迅速移轉相關庭審理,調解的工作記錄一并轉相關庭,避免案件在立案階段積壓,防止訴訟拖延。
四、制定訴前調解工作方案,積極探索訴前調解新機制。該院結合審判實際和具體情況,制定了《關于開展立案調解的工作方案》及《關于立案調解的暫行規定》,對進行訴前調解的基本原則、組織形式、受案范圍、調解程序等作了詳細規定,擬制了調解或審判意見征詢表、訴前調解申請書、訴前調解權利義務告知書、訴前調解工作筆錄等文書格式,確保訴前調解制度合法、有序、高效地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