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摸清本地區離婚案件發生規律,提高法官處理水平,實現推進社會管理創新與構建和諧的目的,近日,江蘇省阜寧法院對該院從2007年至2011年所審理的離婚案件進行了抽樣調查,以實證方法對本地區離婚案件的特點、成因、規律進行了分析,并提出降低離婚案件發生率的對策措施。

 

一、離婚案件的主要特點

 

該院對每個年度的離婚案件各隨機抽取了200件進行了分析,發現主要呈現以下特點:

 

一是離婚年齡段相對集中。離婚案件主要集中在45周歲以下當事人中發生。60歲以上的年齡段要求離婚的人較少。在隨機抽取的1000件離婚案件中,3040歲之間的比例最高,50周歲以下的離婚案件占97%左右。而60歲以上的僅占1.2%5個年齡段的抽樣案件比例如下表:

 

二是婚姻短齡化現象較為突出。所謂短齡化是指離婚距離結婚的時間較短,有相當一部分數量的案件的婚齡均在3年以下。所抽樣的1000件中,婚齡3年以下即訴訟離婚的案件占9.6%。有12起案件起訴時婚齡尚不足1年。

 

三是打工家庭離婚較多。夫妻一方或雙方均在外打工,客觀上雙方無法共同生活在一起,導致夫妻之間缺少交流。時間越久,感情越淡漠。同時打工家庭的經濟基礎大多不好,經濟貧困的現實與精彩世界的對比讓一些人的世界觀發生變化,最終導致婚姻解體。所抽樣調查的5年案件中,一方或雙方具有打工身份的當事人占85%以上。而且打工者的主體大多是農村當事人。換言之,農村的離婚率高于城市居民。

 

四是婚外情導致離婚的案件占有一定數量。所抽樣的案件中有18%的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在訴稱理由中均訴稱對方存在婚外情。其中有證據證實或當事人承認婚外情的案件又占上述數據的10%。此類案件通常發生在結婚時間5年以上的婚姻中。

 

五是離婚案件調解難度較大。離婚當事人首次起訴到法院后,真正能夠通過法官調解使雙方重歸于好或直接離婚的案件數量極少,所抽樣的案件中,2次以上重復訴訟的達65件,80%以上的首次離婚訴訟均是以撤訴或調解維持現狀審結而不是真正地調解和好或調解離婚。

 

二、離婚案件發生的原因探析

 

離婚糾紛成因復雜,有當事人個體原因,也有社會大環境因素。了解夫妻離婚的真實原因,有利于法官發現癥結,把握處理方法與處理尺度,對癥下藥。通過對所抽樣案件的調查,可歸納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婚前基礎不牢。因種種原因,雙方當事人互相了解渠道不多,了解時間較短,不掌握彼此性格差異,導致婚前基礎不牢,婚后無法建立感情。在所抽樣調查的離婚案件當中,52%的當事人均陳述雙方從第一次相識到結婚的戀愛時間為1年以下。因很多當事人均處于在外打工狀態,實際接觸時間較少,了解渠道單一,造成雙方客觀上無法深入了解彼此個性喜好。前述婚齡尚不足1年即起訴離婚的12起案件中,有8起均是通過網絡聊天相識,通過網絡聊天戀愛,對彼此真實個性并不能全面了解。一些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辦婚姻感情基礎往往也不牢固。

 

二是婚后不善于經營。有的是因不善于處理小家庭與大家庭關系而使夫妻感情惡化的,有的是因不能夠處理好與婚外異性交往而造成夫妻決裂的,有的是心存大男子主義,不懂得尊重女性等等。很大一部分離婚案件當事人之間并無本質矛盾,僅與夫妻不懂得經營婚姻有關。在所抽樣調查的案件中,82%的案件均與婚后不善經營有關。

 

三是家庭經濟貧困所致。一些當事人因缺乏謀生本領,婚后缺少經濟來源,雙方均系獨生子女的當事人還需要承擔贍養雙方父母的義務,導致家庭經濟條件不寬裕,有些男方當事人為籌足高額彩禮,在婚前即債務累累,沉重的經濟負擔為夫妻婚后的生活留下了陰影,多種因素導致生活壓力較大,最后勞燕分飛。

 

四是不良觀念影響婚姻關系。一些當事人受不良婚姻觀的影響,認為婚姻會約束人的本性,再加上現代生活方式發生了本質變化,很多人不能確立正確的人生觀與價值觀,傳統的家庭觀念淡薄,婚姻如同兒戲,離婚即在所難免。特別是由于現代網絡傳媒發展迅猛,即時聊天工具為中青年當事人提供了許多交友機會,一些不良影視的影響、一些公眾人物的不良行為的示范、西方的性自由等不良觀念均影響了正確的婚姻忠操觀的建立,濫交朋友并導致婚外情漸成美滿婚姻的殺手之一。

 

三、離婚案件的發生規律

 

阜寧法院對該院近五年的離婚案件進行了數據統計,2007年為1101件,2008年為1445件,2009年為1255件,2010年為1598件,2011年為1351件。5年中最低值與最高值相差497件,從數據上看,近五年離婚案件略微呈現起伏波動狀態,但總體仍呈上升態勢。結合對所抽樣的1000件案件的分析,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即五年來離婚案件所呈現的變量與當地經濟社會的發展程度相一致,經濟越發展,離婚率略呈上升,但上升幅度仍在正常可控范圍內。這種變量同時也反映了當前該地區的綜合治理措施還存在一定的不足,經濟建設的力度必須與法治建設力度、公民道德建設力度等同步加強,否則,經濟越發展,越有可能導致更高的離婚率。

 

四、法院對破解離婚問題應采取的綜合治理措施

 

離婚從表象上看是一個小家庭的解體,但其后果卻直接影響了社會的穩定。除易引發民轉刑案件外,離婚糾紛危害最大的后果是對未成年子女所造成的不良影響,如導致子女成績下滑,性格變異,走向犯罪等。根據阜寧法院近5年來的統計,該院所審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90%以上的未年人生活在婚姻不和諧或單親家庭中。因此,分析近5年離婚案件的特點及成因,根本目的在于使法院能夠有的放矢,發揮能動司法作用,聯合一切力量,采取綜合整治措施降低離婚率以及離婚所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

 

一、以執法辦案作為化解婚姻矛盾的基本手段。

 

法院的最主要職責是執法辦案,因此,針對起訴到法院的離婚案件,法院必須盡全力化解矛盾。一是要始終堅持調解優先方針。立足調解和好,多做夫妻雙方的教育疏導工作,促進家庭和諧、夫妻和睦。對婚姻關系確實難以維系的,力爭以調解方式調解離婚。確需判決離婚的,必須妥善處理好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事宜,確保案結事了;二是建立多元化解機制。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過程中,不能單打獨斗,就案辦案,而要充分發揮地方民調人員、人民陪審員、村組干部等人員的作用,形成化解合力,對離婚當事人從情、理、法等方面做好工作。對已離婚家庭的子女要做好心理疏導工作,從生活、學習方面進行關心。三是加大對涉黃犯罪的刑事打擊力度。通過打擊,消滅“黃”源,減少外界不良因素對婚姻的負面影響,為群眾創造一個健康的社會環境。

 

二、以法制宣傳作為推廣婚姻法律法規的主要抓手。

 

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要努力延伸審判職能,大力宣傳法制,不斷提高群眾對與婚姻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認識。一是強化辦案過程中的法制宣傳。在調解或審理案件過程中,應以《婚姻法》為重點,加大法制宣傳力度,讓當事人了解在婚姻中的夫妻互相扶助、扶養子女、相互忠誠等各種義務,在知法懂法的基礎上妥善處理婚姻糾紛;二是送法進“村居”。要利用各種機會,采取擺攤設點、發放宣傳資料、接受群眾咨詢等方式,將相關婚姻法律法規送到群眾手中,引導群眾樹立健康的婚姻觀念,從源頭上避免家庭糾紛的產生。三是加大巡回審判力度。以巡回審判的方式將庭審現場放到群眾家中,以案說法,既可以讓旁聽群眾提高法律知識,也可以讓群眾了解離婚當事人發生矛盾的原因,吸取婚姻發生矛盾的經驗與教訓。

 

三、以能動司法作為服務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重要途徑。

 

降低離婚率或者降低離婚所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是個綜合性的系統工程,僅憑法院一已之力并不能解決所有問題。比如針對打工家庭的離婚問題,并不能夠依靠法院的法制宣傳所能解決。群眾要吃飯,必然要工作,而外出打工所致的分居一般都會導致夫妻感情淡漠;又如離婚家庭的子女教育問題,更需要全社會來關注并提供幫助。只有一個地方經濟發展了,群眾富裕了,同時公民的道德水準、法制水準都提高了,諸如打工家庭才能減少,單親家庭的子女才能得到更好的照顧,婚姻才能有和諧的基礎。因此,法院要充分發揮審判職能,積極助推地方經濟、社會、道德、法制建設的全面發展。除用好審判權以外,重點要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要做好打擊犯罪的工作,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穩定的發展環境;二是要審慎處理好每一起涉企案件,維護企業健康良性發展,不斷提高群眾本地就業率;三是要主動與政府、社會機構進行溝通聯絡,在形成多元矛盾化解機制方面有所作為;四是要協同政府主管部門加大公民道德的宣傳力度,對網絡進行凈化,把握輿論的主導權,在社會上大力宣揚我國優良的家庭傳統道德觀和正確的婚姻觀,營造出重視婚姻、珍惜婚姻、慎待離婚的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