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透析
作者:薛專 周祖俊 發布時間:2006-09-22 瀏覽次數:3578
近幾年,隨著商品房投資規模的進一步擴大,購房者與售房者之間的摩擦不斷增多,法院審理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件呈居高不下之勢。江蘇省如皋法院院2004年受理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件45件,占該院民一庭年審理合同類案件總數的15.35%;2005年,受理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件43件,占該院民一庭年審理合同類案件總數的13.64%;2006年1-8月,受理商品房銷售34件,占該院民一庭年審理合同類案件總數的11.46%。
通過對前述案件進行分析,發現引發糾紛的原因主要在有:
1、房地產開發商違反約定,逾期交房。不少開發商盲目擴張,同時進行多個項目的開發,導致資金不足,無力按序時進度完成工程。另外,政府加強宏觀調控,控制土地出讓規模,加上鋼筋、水泥等建材價格上漲,使商品房價格一路飚升,漲幅較大,在此情況下,一些開發商故意違約,以期與原購房者解除合同,然后再以現行市價出售,牟取高額利潤。近幾年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件一直在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中唱主角,所占比例最低為76.74%,最高達85.29%。
2、商品房產權證書未能及時辦理。在現實中,從事房產登記服務的要求、標準不一,隨意性較大,以致出現諸如同一小區同一棟商品樓的購房者在相同條件下,有的房產權證書能按預售合同約定的時間取得,有的卻遲遲不能取得等不正常現象。
3、房地產開發市場管理不規范。一些個體施工隊包工頭在審批手續不全的情況下,自行進行房地產開發,并以自己的名義與購房戶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然后通過種種關系掛靠在有資質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后購房戶因房價上漲等原因與房地產公司發生糾紛,因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出售方主體資格不符,從保護購房戶利益的角度,這類案件只能多做協調工作,以調解結案。
4、房屋附屬設施實際狀況與合同約定不符。預售合同中大都約定,交房后一個月內由購房者自己申請開通水、電、煤氣、電話等相關配套設施。但當購房者到有關部門申請辦理時,被告知不能辦理,由此引發糾紛。業內人士認為,其緣由之一是房地產開發公司與相關部門溝通不暢,協調不到位;緣由之二是政府對企業的支持力度不同:通過招商引資引進的房地產公司,政府經常出面協調解決相關問題,而本土企業卻較少受到這種關注。
5、小區建設不符合相關文件規定的要求。相關部門出臺的文件中對新建小區諸如綠化、環衛、道路等方面有嚴格的驗收標準。開發商因未能達到這些標準,從而不能取得驗收合格證、入住證等,致使無法辦理產權證等,引起紛爭。
針對上述現象,如皋法院認為應當采取如下措施,降低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的發生率:
1、切實轉變政府部門工作作風。消除少數工作人員的特權思想,樹立執法為民的服務意識,踐行“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之理念,切實轉變作風,為各類服務對象履行服務職能。
2、向相關主管部門提出司法建議。建議工商局、建設局、國土局、房產局等政府主管部門,從房地產公司的注冊、開發項目審批、經營資金監控、商品房出售率監控等方面加強對房地產開發市場的監督和管理,幫助開發商降低市場風險,維護購房者的合法利益。
3、規范小區管理手段。建議相關部門在出臺管理政策條規前,多進行一些實地調研,并組織有社會各界人士參加的聽證會,防止制定出因加強小區管理而侵害購房戶合法利益的政策、文件。
4、建立房地產信息公開平臺。實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備案制,加強對商品房銷售信息的披露,使準備購房的群眾能夠從互聯網上了解當前的商品房價格、某樓盤的預售率、某套房是否已預售等信息,扭轉市場信息不對稱狀況,避免開發商故意制造房源緊張假象,誘使購房者倉促高價購房及一房二買等損害購房者利益之類事件的發生,使購房者明明白白地購房,進行“陽光消費”。
5、提高購房者的法律水平。一方面,相關職能部門定期在公共場所舉辦購房相關法律知識宣傳及咨詢服務活動,向群眾普及商品房買賣方面的法律知識,揭露常見的購房陷阱;另一方面,購房者應自己加強法律知識和商品房買賣相關知識的學習,通過法律水平和專業水平的提高,增強自我保護意識。當與房地產開發商發生糾紛而協調不成時,及時通過訴訟渠道進行權利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