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了借條卻稱沒拿到錢,這種情況下是否應償還欠款?近日,寶應范水法庭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

 

201112月,邢某訴至法庭,稱自己曾借給陳某10萬元,陳某打了一張借條。借款到期后,邢某多次向陳某催討,陳某一直沒有償還。庭審時,陳某辯稱自己的確向邢某借過錢,也出具了借條,但邢某并沒有將錢交給自己,實際借貸關系沒有形成,請求駁回邢某的訴訟請求。同時,陳某認為借條確系自己書寫,但只能證明自己與邢某之間達成了借款協議,不能證明邢某已經將10萬元交給了自己。

 

經過兩次庭審,在對證據進行了全面、客觀地綜合分析以及審查判斷的基礎上,承辦法官認為陳某能說明借款來源及借款過程,該借條作為證據能證明邢某的待證事實。陳某雖然堅稱沒有拿錢,但無法提供證據,因此仍應還錢。在承辦法官的多次調解后,原被告雙方終于對還款數額及方式達成一致,雙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