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土地作為一種重要的生產資料,不僅是經濟發展的命脈,更是民生依存的根本。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我國一直在探索著土地制度的改革,努力使有限的土地充分發揮出經濟、社會價值。同時,隨著城市化、工業化進程加速和國家農業政策的調整,減免農業稅以及一系列惠農政策先后出臺,農村各方主體的利益格局發生了重大變化,因此而引發的農村土地糾紛日漸增多。2004年溧水法院共受理土地承包糾紛案件10件,2005年共受理21件,上升了110%2006年受理28件,上升了33.3%2007年共受理48件,2008年共受理76件,年平均增長率為43.3%,遠遠高于南京市其他基層法院。為了依法維護當事人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維護溧水這個農業縣的農村土地經營秩序,縣法院先后制定出臺了《關于依法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實施意見》、《關于依法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件的細則》等規范性文件,以快立、快審、快執為準則,盡最大可能挽回農民的損失,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

 

城里小姨子與鄉下姐夫的“認產費”之爭

20077月,65歲的湯某與兒子趙某用一紙訴狀將年過70的姐夫田某某與外甥田某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確認96年二輪承包分田時,在被告田某某名下的承包田有兩原告一半的份額;并要求兩被告返還承包田地的“認產費”15000元。

這是湯某母子第三次為“認產費”打官司,第一次是2005913日,湯某以田某某、田某為被告起訴至溧水法院,立案后,原告主動撤訴。20051220日,湯某某母子以當地村委會為被告,以田某某父子為第三人起訴。案件審理判決后,村委會提起上訴,在案件發回重審期間,原告再次撤訴。

原告湯某和被告妻子是親姐妹,湯的丈夫是城鎮戶口,湯和兒子、女兒是農村戶口,在文革期間將戶口遷至姐姐家,落在了姐夫田某某的戶口上。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第一輪土地承包時,湯和兒子、女兒與姐夫家的5口人作為一戶,共同承包了責任田。第二輪承包是1996年,期間兩家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湯的女兒考取大學,戶口遷到了南京市區。湯的兒子趙某于1992727日由溧水縣原群力鄉購定銷戶遷入溧水縣永陽鎮。田某某的妻子于1991年去世,長子和次子成家后也另立門戶。田家的戶口上只剩下田某某、小兒子田某和湯某。但是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村里仍按照田家一戶四人分配責任田。該責任田湯氏母子沒有進行耕種,也未繳納任何稅費,責任田均由田某某支配,田某某曾將湯氏母子的田交由同村的田甲耕種。2000年,湯某某按照政策投靠其丈夫,將戶口遷入溧水縣城。期間,田某結婚生子,與田某某分戶,在承包的總面積不變的情況下,田某某分得一人的田,田某分得三人的田。

2003年,當地政府開發旅游、休閑資源,被告承包田在開發范圍內。按照開發政策,被告所在村要撤消生產隊,所有村民轉為非農戶口,承包田交由開發辦使用,開發辦從2003年下半年開始補“認產費”,所謂“認產費”是指在開發辦使用農民承包田后至正式拆隊征地批文下發前,每年每畝補貼農民一定的現款,具體為2003年下半年360元每畝,自2004年至2006年每年每畝610元。田氏父子共領取認產費28426.2元。

湯氏母子起訴田氏父子返還相應的“認產費”。田氏父子則認為,湯氏母子戶口已經遷出,轉為非農業戶口,且從未耕種土地,村里多分配兩人的責任田是給田某某已故的妻子和田某的妻子。法院經審理查明,田某某之妻在二輪承包前去世,已經銷戶;田某之妻的戶口仍在四川,該二人在第二輪土地承包中是無法分得承包土地的。再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湯氏母子將戶口遷入的溧水縣,并非設區的市,湯氏母子在二輪承包時仍應分得承包地。因此,田氏父子名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由田氏父子及湯氏母子按份共有。“認產費”是較長時間內土地承包經營權認持續獲得的收益,屬承包田上的收益,應歸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所有。溧水法院判決田氏父子應將所領取“認產費”的一半返還給湯氏母子。經二審后,該判決被予以維持。

 

當創業熱情遭遇市場冰霜

2006年,溧水的黑莓種植業迎來了近年來的發展高峰,最高收購價格為3元每公斤。一時間,因為種植黑莓而發財致富的人比比皆是。有著外貿從業經驗的梁某非常心動,梁某住在南京市區,距離溧水僅50公里,對溧水的黑莓產業較為熟悉。而她又是個大學本科生,既有豐富的知識,又有著高昂的創業熱情。梁某頭腦靈活、敢想敢做,立即來到溧水縣白馬鎮,與當地三十余戶村民簽訂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合同,租用了近百畝土地進行黑莓種植。

誰知市場風云變幻,2007年開始,受貿易壁壘等相關因素的影響,大量外貿公司和國際采購商放棄了黑莓收購,黑莓的收購價格直線下跌,黑莓產業從沸點降至冰點。而梁某的黑莓種植基地更是雪上加霜,除了支付化肥、農藥和工人工資外,還要支付土地租賃費,黑莓種植基地每維持一天就意味著負擔一天的損失。梁某不得不停止了種植,將工人遣散回家。眼看著土地拋荒,世代種田為生的農民看不下去了,許多農戶自發地將拋荒的土地種植上了新的作物。創業之初就遭受如此大的打擊,梁某已經心灰意懶,見許多農民不遵守合同,擅自耕種已出租給自己的土地,也不再向農民支付土地租賃費。20081月,29戶農民一起起訴至溧水法院,要求梁某繼續履行合同,支付土地租賃費。主審法官在深入調查,全面了解情況后,在梁某及眾多戶村民間進行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梁某解除與村民簽訂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合同,并支付給村民07年度的土地使用租金、逾期付款違約金及解除合同賠償金。

 

七千元土地租賃費令姐弟反目

1968年左右,因修建水庫占用了部分農田,朱某自溧水縣甲村遷到乙村,在當地建造了房屋,并成家立業,參加了一、二輪承包。二輪承包后,1998年左右朱某將乙村住處的房子賣了,將承包田退還村民小組,回到了甲村。朱某的親姐姐朱某某一直居住在甲村,1999年和2000年,朱某某分兩次將村里分給自己的五塊承包田交給弟弟耕種。20032月,開發商在甲村進行規模化植樹,由朱某耕種的五塊田地也被栽了樹,并由開發商按年度向朱某支付土地租賃費。20083月,朱某某起訴至溧水法院,要求判令朱某退還承包田并返還已領取的7641.5元租賃費,理由是這五塊土地是臨時交給朱某耕種的,隨時可以要回來。朱某則認為,當初耕種這五塊土地時,全組農戶包括朱某某在內已商量過,該田以后就算朱某的承包田了。朱某某現在的行為分明是不講信用,出爾反爾。

溧水法院經審理后查明:姐姐朱某某交給弟弟朱某耕種的五塊土地原是甲村韓某家的,韓某家二輪承包前即離開甲村遷回原籍,二輪承包時也未明確該田經營權的歸屬。該田前后有多人耕種過,朱某某耕種不久,便交給了朱某耕種。甲村負責人及其他村民證明當時朱某某在群眾會上曾表示該田給朱某后永不要回。此后,該五塊土地一直由朱某耕種,并繳納各種費用。后進一步查明,甲村在一、二輪承包時均未發放承包經營權證書,且鎮、村有關歸戶統計表中均只有田畝的總面積,沒有各戶承包面積中具體各田塊的座落、四至范圍及面積,二輪承包時各戶口頭說好不再重新分田,各戶仍按一輪承包面積耕種。法院認為,朱某某和朱某=之間已形成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關系,因此朱某某要求返還承包地及租賃費的要求不予以支持,駁回朱某某的起訴。

 

結語

土地制度的變革不僅牽動著我國絕大多數的家庭,還觸及著戶籍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等一系列相關政策與法律。制度在探索、改革之中,社會卻不斷發展,制度往往落后于社會現實,現實急切而殘酷,迫使著法官在法律與習俗、法理與民情間不斷地探詢與求索,迫使民眾在利益與親情間艱難地抉擇……但是,無論政策的制定,還是法律的修改,抑或案件的審理,總是遵循著最根本的土地原則: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