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常熟法院最近審結了一起因爭搶水果攤位踢傷他人的案件。李某去年從老家來常熟靠賣水果謀生。今年8月,李某因爭搶路邊水果攤與他人發生爭執,沖動之下踢傷他人,最終賠償他人損失6000元。

20098月的一天,張某在204國道大義段賣葡萄。另一賣葡萄的李某也看中了張某攤位所在地段,便在距離張某20左右的地方支攤。張某認為李某違反了他們的“行業潛規則”:賣水果都要相隔30、40。于是,張某便讓李某擺遠一點,否則大家的葡萄都不好賣,但李某不聽。為此李某與張某發生爭執,雙方扭打起來,李某一腳將張某踢翻在地。張某受傷后被送到醫院治療。

后雙方就賠償事宜未能協商成功。張某便向常熟市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賠償自己被踢傷后的損失。張某稱,自己被踢傷后,葡萄因沒人摘而爛掉,損失了1萬元。自己去醫院治療也有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損失。這些損失都應當由李某賠償。法庭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犯。侵犯他人人身權利,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經法庭組織調解,張某與李某最終達成一致意見,由李某一次性賠償張某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共計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