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今年以來,豐縣法院將案件評查作為審判質量監督管理的重要方法,通過對案件實行常規評查、重點評查、專項評查則和督察評查,保證了評查工作的客觀公正和可操作性,有效地提高了案件質量。

一是常規評查。由審管辦每月對審結的案件按50%的比例抽取評查,其中判決、駁回起訴案件逐案評查。評查后對照刑事、民商事、行政、執行四類評查標準打分,確定差錯等級,并對案件評查結果記入個人業績檔案。

二是重點評查。針對發回重審、改判、再審等案件是否構成差錯進行的評查。這些案件先由庭室、承辦人自查,再交審管辦復查,由審管辦對案件是否構成差錯提出初步意見,最后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有效避免了裁判的隨意性。

三是專項評查。根據院黨組和審判委員會的要求,針對一定時期內審判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開展評查。如將重信重訪案件排查處理作為專項工作,通過院領導“大接訪”,排查出的案件進行評查,對這些案件,逐案制定解決方案,落實責任人。今年以來,該院院還開展案件歸檔、審限跟蹤、電子卷宗錄入、訴訟費收退等專項評查,成效明顯。

四是督察評查。每季度由督察組隨機抽查案件進行評查,紀檢監察部門受理的投訴案件也要列入督察評查的范圍,凡紀檢監察部門受理的投訴案件,經查證屬實的,實行一票否決,取消評先資格。通過督察評查,進一步加強審判質量監督管理力度,增強了干警規范執法、廉潔執法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