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縣法院多措并舉力促執行和解
作者:邵海林 劉科 發布時間:2007-06-19 瀏覽次數:1748
本網徐州訊:豐縣法院把執行和解結案作為化解矛盾、定紛止爭的最佳結案方式,注重把握和解時機,嚴格掌握執行和解尺度,采取多項措施,積極促進執行和解工作。
一是利用送達時析法明理,促進執行和解。執行員在接到執行案件后,認真審查執行依據,了解執行內容,在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時就及時溝通,析法明理,及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提出和解方案,促使雙方和解。
二是利用執行擔保的方式,促進執行和解。將擔保制度引入了法院執行和解,,即"擔保式執行和解"。在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被執行人近期履行義務確有困難,而未來確有可供執行的收益的前提下,要求被執行人提供相應的擔保財產或擔保人,以保證和解協議的履行。
三是利用新聞媒體的力量,促進執行和解。法院主動與媒體"互動",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予以報道,特別是對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暴力抗拒執行等典型案件予以報道。通過對一些拒不履行法律義務也不接受傳喚的被執行人進行曝光,給所有案件的被執行人以心理壓力,促使被執行人主動和解。
四是利用有關部門支持,促進執行和解。針對涉及被執行人或者協助執行人為行政機關、鄉鎮政府、村委會、縣直企業等案件。通過邀請有關單位、有關人員參與協調,爭取黨委、人大、政府等部門各方面的支持,促使行政機關、鄉鎮政府、村委會、縣直企業等部門履行義務,化解糾紛。
五是利用被執行人畏懼心理 ,促進執行和解。針對大部分被執行人對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畏懼心理,對其展開心理攻勢,講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后果,盡可能地讓被執行人權衡利弊,從而主動與申請人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