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問題豈能用刀解決?
作者:周萬春 發(fā)布時間:2012-04-06 瀏覽次數:462
近日,淮安清河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婚姻矛盾激化,丈夫持刀追砍妻子,導致妻子多處被砍傷的案件,最終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小周和小張于2008年結婚,婚后二人感情一直很好,2009年6月小寶寶的出生,給這個原本就幸福的小家庭帶來了更多的歡樂。可是,后來小周發(fā)現小張經常去附近一個舞廳跳舞,并且經常和一個男人聯系一打電話就是半個小時。小周很惱火,與小張大吵,后小張答應換掉手機號,不再與其他男人聯系,并且不再外出工作。可是,后來小周通過調取小張的手機通話單,得知小張仍然與該男子交往,并且經常較長時間通電話。二人再次大吵,不顧家人的勸解執(zhí)意離婚。小張看到小周草擬的離婚協議后,提出賠償太少,要求小周再給她三萬元。再次吵罵后,小張就在離婚協議上簽了字。小周見小張簽字離婚態(tài)度堅決,又聽見母親與孩子不斷哭泣,十分氣憤,趁小張收拾衣物之際,走進廚房拿起一把砍刀追砍小張,導致小張多處被砍傷。案發(fā)后,小周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小周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被告人小周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發(fā),被害人小張多次以書面和口頭表示其對案件的發(fā)生存有一定責任,并已原諒被告人黃忠,故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