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看當初拿著母親留給父親的錢以姊妹名義進行的投資即將陷入民間借貸的漩渦,而父親又身患癌癥臥病在床,急于要回投資款的王玲,就以兩個姊妹的名義將吸收存款的投資公司和兩個管理人起訴到了法院。45日,徐州鼓樓法院審理了該起案件,因為沒有原告的授權,法院判決駁回了王玲的起訴。

 

“我現(xiàn)在也意識到這個錯誤了,希望法院能夠體諒我的難處和實際情況”,法庭上的王玲聲淚俱下。王玲姊妹四人,母親2010年過世,留下了幾十萬元的存款給父親,為了能讓這筆錢盡快增值,善于“理財”的王玲開始為這筆錢動起了腦筋。她從朋友處聽說如果將錢放在投資公司就能有很高的收益,而且朋友已經(jīng)拿到了幾千元的利息,聽著朋友的介紹王玲很動心。

 

2011218日,王玲以姐姐王慧和妹妹王娟的名義分別在投資公司放款10萬元和11萬元,借據(jù)約定一年期限,按月息3%計算利息。從銀行辦理完匯款手續(xù),拿著投資公司的借據(jù),王玲心里特別高興,能讓父親多些收入,她感覺很欣慰。

 

但接下來的事情讓王玲愈發(fā)懊悔。開始的時候按照約定投資公司支付了兩個月的利息,但之后的利息就一拖再拖,直到過完了2012年的春節(jié),轉眼一年的期限就要到了,但連本金投資公司也說再等等,聯(lián)想最近接連看到的民間借貸崩盤的報道,王玲徹底蒙了,如果要不回來本金自己真就是全家的罪人了。因為放款的時候姊妹都不知道,加上父親病重住院,王玲不想讓家人擔心,就一個人以王慧、王娟的名義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投資公司和兩個管理人償還本金和利息。

 

庭審中,作為原告的王慧和王娟均未到庭,法官注意到兩個案件的授權委托書和訴狀中的所有字體均似一個人所寫,經(jīng)過法庭詢問,王玲承認王慧、王娟兩個案子的訴狀及授權委托書都是她代簽的,上述兩個案子的訴狀及授權委托書上面的署名“王慧、王娟”也是自己書寫的,而不是王慧、王娟本人書寫。但是自己這樣做也是事出有因,放款的錢是母親留下來給父親的,投資這個錢是想有點收益,讓父親過的好點,而且兩個姊妹并不知道自己把這個錢投資出去了,其他姊妹也都不知道,現(xiàn)在家里情況緊急,不想讓姊妹和父親擔心所以就自己來訴訟了。在庭上王玲反復說自己是一時糊涂,不懂法,以王慧和王娟名義寫了訴狀及授權委托書。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為王慧和王娟的兩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起訴狀及授權委托書均是王玲制作,起訴狀中具狀人署名“王慧”、“王娟”以及授權委托書中委托人署名“王慧”、“王娟”也均是王玲所書寫,而王慧和王娟本人對王玲以其名義訴訟并不知情,也未授權王玲作為其委托代理人處理相關事宜。

 

法院認為,起訴應當符合受理條件,即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且應當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案件中王玲以王慧和王娟的名義進行訴訟,但王慧、王娟本人并不知曉,亦未授權王玲作為其委托代理人處理相關事宜,因此,起訴并不是王慧和王娟的真實意思表示,應依照法律規(guī)定駁回原告的起訴。故法院裁定駁回了原告王慧、王娟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