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酒拆房受傷致殘 房主雇傭仍需賠償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09-12-31 瀏覽次數:856
本網鹽城訊:房主家因房屋破舊需要拆除,遂請人拆除房屋,給付工資,后中午吃飯時,拆房人飲酒,下午拆房時操作不當,從屋面墜落地面受傷致殘,傷者向房主要求賠償未果,遂訴訟至射陽法院,要求房主賠償損失。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花老漢家有兩間廚房及一間坯房破舊須拆除,遂找到孫某找人為其拆除房屋,工資每人每天50元標準支付。孫某即伙同徐某等人于當天早晨到花某家,由花某提供一些工具即開始拆除房屋。在中午,由花某安排孫某等人在花某親戚家吃了午飯,吃飯期間孫某飲了酒。午飯時間后孫某等人休息一會兒下午繼續做工,由孫某和徐某分別在屋面上的兩頭將拆除的桁條下到地上。在下桁條的過程中,由于兩頭用力不勻,致桁條一頭下傾,孫某在屋面上提桁條用力落空,從屋面墜落地面受傷,經鑒定構成人身損害十級傷殘,后孫某與花某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對致。孫某訴至本院,要求花某承擔賠償之責。
法院審理后認為:花某找孫某為其拆除房屋,雙方對拆除的費用無書面約定,但從由花某提供工資、花某為孫某等人供應飯、參與拆除工作的徐某等人的書面陳述、事發后花某繼續找人拆除并由花某按每天50元每人標準支付工資等情況綜合分析,可認定孫某為花某家拆除房屋是受花某雇傭,由花某按日支付工資。孫某在從事雇傭活動的過程中受傷,應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考慮孫某中午飲酒,下午還繼續參與做工,在做工過程中自身不注重安全,具有明顯的過錯,應當減輕花某的賠償責任。孫某的各項損失51878.69元,花某承擔百分之六十的賠償責任。遂作出被告花某賠償原告孫某各項損失計人民幣31127.21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