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還清貸款便賣車 車主掛靠單位共擔責
作者:蔣正光 俞擁軍 發布時間:2009-12-25 瀏覽次數:1000
本網無錫訊:車子買了三年后才發現,前任車主在還沒有還清貸款的情況下就將車子賣給自己,車輛抵押至今還未解除。近日,江陰人民法院華士法庭審結這起案件,判決兩被告承擔原告姜某墊付款的損失。
2004年6月,姜某從李某處購得一卡車,并得知該卡車掛靠在江陰某運輸公司名下。2007年,當姜某準備轉賣該卡車的時候,卻被告知車輛抵押沒有解除,無法過戶專賣。原來,早在2002年,前任車主李某在辦理抵押貸款時,江陰某運輸公司以該車的所有人身份和銀行簽訂了抵押合同,并承諾銀行貸款在未還清時不轉賣該車。后來,在該運輸公司的撮合下,姜某在不知道貸款未清的情況下向李某付款買車,買受后又依運輸公司要求仍掛靠在它單位,因車輛當時無需過戶,因此姜某并沒有發現車輛被抵押的情況,直至三年后,姜某才知曉買車時受到了蒙騙。
當姜某為了將車進行再次轉賣,不得已把李某剩余的貸款及銀行罰息一萬多元還清,為維護自己權益,姜某遂一紙訴狀將李某和運輸公司告到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運輸公司和李某出賣有權利瑕疵的車輛,應對姜某遭受的損失承擔責任,遂支持了原告姜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