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搟面棒、石碾碾壓甘草等藥片加工成專治哮喘病的特效藥,打著祖傳藥方的名號進行生產銷售的張某,于41日被海安縣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年近六十的張某系山東鄆城縣的一名農村婦女,雖然只有小學二年級的文化,但頭腦活絡,善于經營。早年在河南某縣劉某處幫助賣專治哮喘病的“復方川羚定喘膠囊”假藥,后偷學到該藥的配方。劉某因生產銷售假藥被公安機關查處。張某只好回到家鄉,因子女較多,又無其他經濟收入,家境貧寒,想到生產、銷售“復方川羚定喘膠囊”是一本萬利的生意,遂于2006年從縣城藥材公司、衛生診所等地,買來甘草片、氨茶堿、安定片、強的松、撲爾敏、川貝等藥品,用搟面棒在自家切菜的案板上,或到村里公用的石碾上將這些藥品碾成粉末,再按照一定的比例,將這些粉末混合起來,徒手裝進一個個膠囊,每100粒裝一袋,每斤藥粉裝十袋,每袋售價20--30元,而每斤的成本只有30元。張某打著祖傳秘方的旗號,走街串巷一下子賣了十斤,收入頗豐。初次嘗到甜頭后,一發不可收拾,心想反正吃不死人,一連生產了六十斤“復方川羚定喘膠囊”,并鼓動其丈夫也參與賣藥。可是好景不長,公安機關對其丈夫處以行政拘留的治安處罰。懾于法律的威嚴,張某不敢繼續生產銷售這種假藥了。

 

幾年后,因家中缺錢用,張某又抵擋不住利益的誘惑,重操舊業,并遠離家鄉到江蘇南通地區來銷售“復方川羚定喘膠囊”。此次她更加謹慎了,將藥放在一個大挎包內,騎著自行車到農村里,專找患有哮喘病的老年人進行兜售,并吹噓連續服用一年后可以根治,先后在本縣李堡鎮、大公鎮等地進行銷售。20115月初的一天,家住本縣李堡鎮的仲素萍因其母親患有哮喘病,聽張某介紹后便以每袋25元的價格購買了十袋。

 

20116月間,因患者徐某向公安機關舉報而致案發。經鑒定,“復方川羚定喘膠囊”系沒有取得批準文號的假藥。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鑒于其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其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可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點評:本案是《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我縣發生的首例生產、銷售假藥案件。在日常生活中,人們所理解的“假藥”是指服用之后不能達到一定治療效果,甚至引起不良反應的藥品。但是由于藥品的特殊性,以及對正規藥品的保護和管理,從嚴打擊生產、銷售假藥行為,因此刑法意義上的假藥比我們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假藥”范圍要寬泛,包括以下幾種:1.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的;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3.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藥品;4.依照《藥品管理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藥品管理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藥品;5.變質的藥品;6.被污染的藥品;7.使用依照《藥品管理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藥品;8.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藥品。

 

在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之前,生產、銷售假藥罪必須達到“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才構成此罪,而在司法實踐中要鑒定假藥“足以達到危害人體健康”的程度比較困難,不利于打擊制假藥、售假藥的行為。眾所周知,生產、銷售假藥的危害性極大,會對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和人身健康安全造成極大的威脅。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對這一罪名作出了修改,降低了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入罪門檻,即只要有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不需要具備“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等條件,也不需要有實際的危害后果發生,就構成犯罪。

 

本案中的患者為何會購買張某出售的假藥呢?究其原因一是貪圖便宜,二是對藥品安全知識的匱乏,聽信了張某的虛假宣傳。因此,我們提醒患者,生病后應到醫院治療,根據醫囑在正規藥店購買藥品,不能貪便宜購買路邊游醫兜售的藥品或者在網上購藥,否則貽誤病情,危害身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