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當事人之間對所有權有約定且未計入公攤的車位到底歸誰所有呢?近日,蘇州工業園區法院對一起業主與房產開發商之間的涉及車位使用權轉讓糾紛作出一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原告杜某(乙方)與被告蘇州工業園區某小區開發商(甲方)于20041014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一份,明確由原告購買被告開發建設的某小區商品房一套,在該合同的補充條款中載明:本小區內地下車位或地上車位為獨立商品,乙方需另行向甲方購買或租賃,協議另簽。另,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小區內未計入房屋共有分攤面積的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屬于甲方。20041230,雙方又簽訂《汽車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一份,約定原告杜某(乙方)向被告房產公司(甲方)購買小區內52號汽車車位使用權,該汽車車位使用權售價為人民幣9萬元。之后原告分別于200412122005410分兩次付給被告共計45000元車位使用費。另查明,52號車位系地面房屋底層架空層,非封閉性的獨立車庫,不計入公攤面積,且在蘇州尚無法辦理相應權屬證書。

原告認為,依《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的規定,配套使用的地下室、底層架空層等附屬設施、附屬設備、共用部位屬全體業主所有。而本案中涉及的車位正是屬于底層架空層,應屬全體業主所有,而不應屬被告開發商。且被告始終未能向原告提供自己擁有該車位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故被告無權向原告出售車位使用權,合同應屬無效,所收款項理應退還。請求法院判令原、被告訂立的車位轉讓協議無效并判令被告返還已付款45000元。針對原告的起訴,被告認為,本案訴爭的合同經雙方合意訂立,不違反法律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本案中的停車位沒有計入公攤,從建設投資的角度,完全是被告的成本投入,停車位的建設只會方便小區業主,沒有損害小區業主的利益,按照誰投入誰受益的原則,本案爭議的停車位使用權被告應有權轉讓。據此,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在未有權屬證書證明車位權屬的情況下,對車位的所有權的認定應本著誰投資,誰得益的原則予以考量。本案涉及的52號開放性車位系由被告投資建設,且相應面積未計入公攤面積,本著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此車位的所有權應歸被告所有,故而其有權將此車位的使用權轉讓給原告。原、被告之間訂立的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合法有效,原告主張協議無效并據此要求返還已付款項的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遂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