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錢借給業務單位,依照銀行借款合同簽訂協議,原本指望200萬資金能帶來不菲的收益,不料因違反法律規定,期望化泡影。日前,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一審審結了該起借款糾紛案。

 

原告某機械公司與被告某建筑公司一直存在業務往來,雙方的法定代表人私人關系較好。20107月,被告某建筑公司因工程墊資需要一筆款項,在申請銀行貸款無果的情形下向原告求助。原告法定代表人覺得投資的目的就是收益,往哪投不是為了賺錢啊,況且與被告關系不錯,遂與原告協商簽訂了一份借款協議,向原告借款200萬元,期限為一年,同時并約定了利息標準及違約責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及時支付借款及相應利息。201112月,原告將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歸還借款200萬元及利息以及違約金20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未經相關部門批準從事借貸業務,與被告達成借款合同關系,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該借款合同應屬無效。原、被告對此均存在過錯。被告某建筑公司應返還原告借款200萬元,對原告主張的利息損失及違約金20萬元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