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怠行權利 受害人代位求償
作者:趙學剛 發布時間:2009-09-28 瀏覽次數:859
本網蘇州訊:因投保人怠于行使理賠的權利,受害人代位求償把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常熟市人民法院審理后一審判決保險公司給付受害人保險賠款45000元。
之后,張某一直未履行該判決,也未向保險公司理賠。潘某認為,張某怠于行使向保險公司理賠保險賠款的權利,已對其造成了損害,故依據保險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代張某行使權利,起訴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賠款45000元(扣除10%的免賠率)。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某與保險公司之間的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負有按保險合同約定向張某給付保險賠款的義務。本案中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扣除10%的免賠率后,張某可向保險公司理賠45000元。張某未能按照法院的生效判決給付潘某交通事故損失,而保險公司又負有向張某支付保險賠款45000元的義務,張某怠于向保險公司行使權利,潘某主張代位權成立,應由保險公司向潘某履行支付保險賠款45000元的義務,潘某與張某之間的債權債務,張某與保險公司的債權債務在45000元范圍內即予消滅。根據保險法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法院判決保險公司給付潘某保險賠款45000元。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