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因投保人怠于行使理賠的權利,受害人代位求償把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常熟市人民法院審理后一審判決保險公司給付受害人保險賠款45000元。

200524,張某為其所有的蘇EZK 900二輪摩托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摩托車綜合保險,保險期限自200525零時至200724二十四時止,第三者責任險為5萬元,同時約定了同等責任10%的免賠率。

20061214,張某駕駛蘇EZK900摩托車與潘某駕駛的人力三輪車相撞,造成潘某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張某和潘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之后,潘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張某賠償交通事故損失,法院最終判決張某賠償潘某各項損失8萬多元。由于張某下落不明,又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該判決被終結執行。

之后,張某一直未履行該判決,也未向保險公司理賠。潘某認為,張某怠于行使向保險公司理賠保險賠款的權利,已對其造成了損害,故依據保險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代張某行使權利,起訴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賠款45000元(扣除10%的免賠率)。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某與保險公司之間的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負有按保險合同約定向張某給付保險賠款的義務。本案中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扣除10%的免賠率后,張某可向保險公司理賠45000元。張某未能按照法院的生效判決給付潘某交通事故損失,而保險公司又負有向張某支付保險賠款45000元的義務,張某怠于向保險公司行使權利,潘某主張代位權成立,應由保險公司向潘某履行支付保險賠款45000元的義務,潘某與張某之間的債權債務,張某與保險公司的債權債務在45000元范圍內即予消滅。根據保險法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法院判決保險公司給付潘某保險賠款45000元。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