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今年八十歲的老人李秀蓮八年前與老漢王來喜再婚,兩人雖然都各自有子女,但兩人婚后的感情很好,身體不錯的李秀蓮一直照顧著王來喜的生活。誰知天有不測風云,2008年3月王來喜因發生意外而去世,李秀蓮卻因為丈夫留下的31萬元和房屋等遺產和丈夫的養子王偉發、繼女方雨晴打起官司。
老人:丈夫沒留遺囑要求法定繼承
李秀蓮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講出了事情經過,李秀蓮與王偉發、方雨晴的父親王來喜于2001年2月經人介紹相識并登記結婚。王偉發、方雨晴分別是王來喜婚前的養子與繼女。2008年3月19日,王來喜發生意外去世,沒有留有遺囑。王來喜生前留有數張國債憑證和銀行存單,金額合計為31萬元,其中24萬元國債或者存單現在王偉發處保管,其余7萬元現在方雨晴處保管;另外王來喜生前有位于南京市秦淮區夫子廟附近的房屋一套,面積90平方米。此外,王來喜去世后,其生前所在單位補發工資及撫恤金、喪葬費已全部由王偉發領取。上述財產國債及銀行存款以及工資的一半應為李秀蓮的財產,另外的一半和房屋為被繼承人王來喜的遺產,應依法由李秀蓮與二被告共同繼承。然而,被告王偉發、方雨晴為達到侵占原告財產的目的,于2008年5月1日撇開李秀蓮的監護人,在其神志不清、沒有判斷能力的情形下,誘使李秀蓮在擬定好的《商談紀要》上簽字,并以此為依據,不同意與李秀蓮依法分割上述財產。現請求法院:一、依法確認2008年5月1日《商談紀要》所達成的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二、依法對王來喜生前所遺留的國債和銀行存款31萬元及其利息進行分割,確認原告對其中155000及利息享有所有權、對剩余155000及其利息,原告享有1/3份額的繼承權,被告不得侵占。三、依法對王來喜生前所遺留的位于南京市夫子廟附近的房屋產權進行分割,確認原告對其享有1/3份額的繼承權。
養子:購買墓地后已沒有遺產可分
王偉發在法庭上講出了事情的另一面,王偉發認為,5月1日所簽訂的分配方案是建立在王來喜生前個人的意愿基礎之上的,而且李秀蓮一直聲稱王來喜生前給她寫過欠條,但在5月10日李秀蓮和其兒子在辦理交款手續時拿出的卻是一張收條。此收條完全體現出王來喜生前已對原給原告的9萬元改變了態度,意為將其收回不再給原告。此外,王來喜的存款并不是協議中提到的31萬元,實際并沒有這么多。王偉發還說到,父親王來喜與原告結婚到現在,自己主要用的錢都是有記錄的,一共15萬元多,加上購買墓地的用款,已遠遠超出30萬元,就是把撫恤金算上都是不夠的。因此,父親王來喜實際已沒有存款可供分配,原告李秀蓮也就不應該再主張分得9萬元。
繼女:父親的錢都用于他老人家的后事上了
方雨晴在法庭上講出了有關遺產分配方案的出臺的經過,“分配方案是在原告李秀蓮一再催促下而安排商談并確定的,在父親王來喜去世不到三個星期李秀蓮就一再提出分錢的要求,并帶著其小女兒到父親單位去找有關領導要錢,并說我們不管她,是我們叫她去找單位領導的。而且,分配方案與協議完全是李秀蓮自己提出來的,我們都滿足了她。”方雨晴還講到“李秀蓮所謂的血管性癡呆在我們平時接觸中從來都沒有聽說過,也有相關證人材料四份,在與她的談話中可以非常清晰地判斷出她當時大腦清晰、思維正常、語言也非常流暢,她自己也只是說有時會犯一點偏頭痛的小毛病。5月19日的診斷與5月1日的談話中相隔19天之久,與《商談紀要》無關。況且父親的存款與撫恤金都用于他老人家的后事處理與購買墓地了。
法庭:簽訂《商談紀要》時原告有民事行為能力
經法院審理查明,原告李秀蓮與王來喜于2001年2月8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王偉發、方雨晴是王來喜婚前的養子與繼女。2008年3月19日,王來喜去世,未留有遺囑。2008年5月1日,李秀蓮、王偉發、方雨晴等簽訂《商談紀要》一份,對王來喜的遺產進行了分割。其中第一條內容為:根據王來喜腦溢血發病住院期間,他從病房回到家中將存款作了初步分配方案,給李秀蓮兩張存單共計玖萬元,其他存單給了王偉發保管,其中壹張拾伍萬元給了王偉發,后又找到兩張存單計柒萬元給方雨晴,經協商大家同意這個存款分配方案,其余存款用于王來喜的后事處理,由王偉發負責完成。注:王來喜生前在病情好轉時又將給李秀蓮的玖萬元和方雨晴的柒萬元存單要回,并給李秀蓮寫了一張玖萬元的欠條。第二條內容為:關于王來喜的夫子廟附近的的住房,暫時借給李秀蓮居住,直到李秀蓮百年。李秀蓮百年后此房產由王偉發與方雨晴共同繼承,與其他人無關。在此期間王偉發、方雨晴也可以前往居住,并照顧李秀蓮(時間從08年7月1日起)。李秀蓮、王偉發、方雨晴均在該紀要上簽字確認。
案件審理中經原告申請,2008年11月經司法鑒定李秀蓮患血管性癡呆,但在2008年5月1日簽訂《商談紀要》時的意思表示真實,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院同時查明,王來喜去世后,其生前所在單位從2008年5月份起停發王來喜離休工資等相關待遇,并一次性發給撫恤金72830元,王來喜名下的財產有,國債4萬元、儲蓄5萬元、建行存款43359.51元,工行存款44028.84元,以上款項共計250218.35元,均由王偉發保管。王偉發提供2008年5月26日其與安徽某公墓管理處簽訂《購墓協議書》以及相應的票據,根據該《購墓協議書》以及相應的票據,王來喜墓穴位總價為278900元。
判決:子女買墓地沒和繼母商量 繼母應得九萬元
法院認為,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原告李秀蓮,被告王偉發、方雨晴自愿于2008年5月1日簽訂的《商談紀要》是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其實是王來喜的繼承人對王來喜遺產的一份處理協議,合法有效,對各方均有法律約束力,各方均應按照《商談紀要》履行各自的權利與義務。王來喜去世后,可以確認的遺產有250218.35元及座落于秦淮區夫子廟附近的房屋。雙方均認可《商談紀要》對貨幣與房產是分開單獨處理的。從第一條內容上看,各方實際上對王來喜遺產中貨幣部分作了處理。即原告應分得9萬元、被告王偉發應分得15萬元,被告方雨晴應分得7萬元。余款用于王來喜的后事處理,由王偉發來完成。但從實際情況來看,當時商量處理遺產時還沒有聯系安葬的事情,而王偉發、方雨晴購買安徽總價為278900元的墓穴位,并沒有和李秀蓮商量,對其沒有約束力。關于座落于秦淮區夫子廟附近的房屋,《商談紀要》對原告的居住權以及兩被告的繼承權約定具體明確,不存在顯失公平與重大誤解的問題。依法判決:被告王偉發給付原告李秀蓮9萬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