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日,大豐法院執結了一起多家媒體關注的案件。審理中,該案因原告家庭狀況特殊,且是全國首例使用微創技術治療兒童胰腺破裂的病例,受到中央、省、市電視臺等多家社會媒體的關注。該院能動司法、人性化辦案,妥善解決了原告手術急需費用的困難,保證了原告得到及時的治療。執行中,促成雙方執行和解,化干戈為玉帛,受到當地群眾的好評,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飛來橫禍

 

40歲的李某是大豐市的一名農民。2010621日中午11點多,烈日當頭,雖然饑餓感越來越強,李某仍然在農田中緊張的勞碌著。家中并不寬裕,他想早點干完地里的活,出去打些零工補貼家用。一陣電話鈴聲,李某掏出手機,電話是幼兒園的老師打來的,李某得知兒子小強在幼兒園嘔吐了,他猜測兒子是吃了什么不凈的東西,對老師說了些感謝的話后繼續低頭干活。下午2點多,李某再次接到幼兒園老師的電話,聽說兒子仍然嘔吐,李某沒有多想,立刻趕到學校將兒子送到衛生院。治療后,小強的病情似乎穩定了,但到半夜,病情加重,小強疼得在床上打滾。第二天清晨,李某就帶小強到鎮衛生院治療,但醫生診斷后建議轉上級醫院治療。在這一天接下來的時間里,他又先后被縣醫院、市醫院建議轉院治療,最終經南京兒童醫院診斷為胰腺外傷,并入該院治療。南京兒童醫院一天內兩次向李某夫妻送達了病危通知書,最終該院的專家們想盡辦法,并經與南京鼓樓醫院的專家聯合會診,決定由兩家醫院聯合手術。2010727日,小強在南京市鼓樓醫院行ERCP+胰管支架引流+空腸營養管置入術手術;729日,再行B超引導下胰腺假性囊腫穿刺外引流術。三天內兩次手術,李某總數從死神手中搶回了兒子,但這兩次手術只能暫時挽救李廣的生命,要徹底戰勝死神還需進行第三次、第四次、甚至第五次。巨額的治療費令李某感到絕望,無奈之下,李某一紙訴狀將幼兒園告到法院。

 

雪上加霜

 

李某的家在大豐市的農村,家中世代務農,夫妻二人主要依靠種植幾畝農田供養年邁的父母和一雙兒女。小強的姐姐患有先天性心臟病、多囊腎,當初,李某夫妻也正是基于這個原因才經允許生育了小強。由于父母愈加年邁、女兒所需治療愈加頻繁,李某原本不富裕的家庭更顯得捉襟見肘。案發時,小強姐姐因腎臟病情惡化,已經病變成尿毒癥,需要定期進行血液透析治療。審理中,由于受不了突如其來的打擊,李某的老父親也不幸去世。

 

雪中送炭

 

大豐法院受理該案后敏銳的覺察到本案首先要解決的是原告所需治療費用緊迫性與法院判決滯后性之間的矛盾,若原告因為費用問題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可能產生不良的社會效果。聽取匯報后,該院領導指示:要人性化辦案,能動司法,解決群眾的實際困難。該院首先為小小強組織了一次募捐,接著派專人主動與當地民政局、教育局、紅十字會、衛生局、人壽保險公司溝通,提出司法建議。最終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對原告已發生的費用報銷35000多元,中國人壽大豐支公司啟用特別基金賠償原告29000元,經多次調解被告幼兒園也先行賠償原告醫療費24000元,有了近9萬元作保證,小強的第二、三次手術得以順利進行。

 

廣泛關注

 

該案發生后受到多家社會媒體的關注。2010723日,鹽城市電視臺《七點看法》欄目對該案作了報道。2010727日,江蘇電視臺城市頻道《南京零距離》欄目也對該案作了報道。案件審理過程中,中央電視臺第二套節目《經濟與法》欄目先后分別以《離奇的內傷》、《隱藏的尷尬》為題對本案進行了報道。醫學科普電視欄目《健康第一線》、《江蘇法制報》等多家媒體也對本案進行了報道。由于治療原告的微創技術用于治療兒童胰腺破裂在全國尚屬首例,故原告手術時,手術室外有十多名專家學者現場觀摩,并始終關注原告的恢復情況。對案件事實,原告小強除了錄制的本人陳述及李某與原告同學的對話視頻外,沒有其他證據予以證明,本案事實能否認定;本案發生在《侵權責任法》施行前10天,是否可以適用該法,這些問題也引得當地法律職業者對本案極為關注。

 

公正判決

 

大豐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原告所舉證的視頻資料及其他證據,應當認定原告小強系在參加完被告幼兒園組織原告所在班級拍離園前集體照后,班級老師安排原告等同學搬小方椅的過程中跌倒,受傷。因本案發生在《侵權責任法》實施前,而該法系實體法而非程序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故本案不適用《侵權責任法》。因被告未能舉證其已盡到了管理、保護的責任,故原告的損失應當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主張的損失中,通過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報銷的部分應當予以扣減,人壽保險公司理賠的部分因系原告基于保險合同關系獲得故不予扣減,據此法院判決原告已發生的醫療費用由被告賠償70821.47元,扣減其已支付的24000元,被告仍應支付46821.47元。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上訴至鹽城市中級人民醫院,二審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后,被告幼兒園表示服判,但因經營困難,希望可以分期履行。經法院組織調解,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原告同意被告分期履行。近日,被告已全部履行了賠償義務,原告恢復良好也已入學讀書。

 

感言

 

在生活中,校園傷害案件時有發生,有些學校為了所謂的“安全”,甚至規定孩子下課后只能在走廊上玩,不能去操場曬太陽,課間時分,多數孩子在教室里做功課,有些學校甚至要求家長簽訂責任協議書,孩子們正成為被“圈養”的一代。學校對學生安全的重視無疑值得肯定,也實屬無奈之舉,但這種現象在毀滅孩子天性的同時,也毀滅著他們的生存能力!可謂 “因噎廢食”。在校園安全管理工作上,應當全社會參與,共同營造孩子健康成長的環境。學校應有所作為,盡量排除校園里的一些危險設施,設立溫馨的安全警示標語;對學生進行安全常識教育,鼓勵學生相互監督。家長應該利用親子時間言傳身教,提醒和教育子女注意安全。政府可以推動設立專項救助基金,或強制校方購買保險,減輕學校的后顧之憂,提高學校應對意外的能力。國家應鼓勵民間組織和社會公益機構參與對孩子的安全教育和意外傷害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