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好兩年內辦理首付款及后續貸款過戶事宜,合同簽了不到3個月,房子就轉手賣給別人了,違約責任和我的損失得由你們來承擔。”“首付款遲遲不付,中介也和你確認過,你說房子不要我們才賣給別人的,是你違約在先。”一套房屋買賣合同,兩種說辭,到底是誰不誠信?近日,常熟法院審結這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2017年3月22日,原告余某通過中介在被告蘇某處購得房產一套,原、被告及中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原告余某當場給付定金1萬元及中介費1.1萬元。后原告余某以被告蘇某將房屋轉賣他人構成違約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蘇某承擔25萬元違約金,并要求中介返還1.1萬元中介費。

庭審中,原告余某訴稱雙方約定兩年內辦理首付款及貸款過戶事宜,可合同簽訂不到3個月,被告蘇某就將房屋轉賣他人,違約在先,理應承擔違約責任;中介沒有盡到中介服務義務,理應返還中介費1.1萬元。

被告蘇某辯稱,雙方在簽訂合同后,原告沒有及時支付首付款,中介與原告交涉獲悉其已在別處買到房子,所以才轉賣的。至于原告所說的兩年內辦理首付款及貸款過戶事宜并沒有明確的合同約定,缺乏事實依據,是原告違約在先。

中介認為雙方從合同簽訂到后期房屋買賣溝通,其已盡到了中介服務的義務,根據合同約定,原告違約還需支付2%的違約金。

經法院審理查明,根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原告余某理應支付首付款用于被告蘇某歸還涉案房屋的銀行貸款,合同上沒有明確約定給付首付款時間,原告余某沒有支付首付款,因此導致后續買賣手續無法進行;同時針對原告余某所說的“兩年內辦理首付款及貸款過戶”,根據合同簽訂時間(2017年3月22日)、個人貸款提前還款時間(2017年4月24日)、產證辦理時間(2017年5月30日)及原告余某提交的與中介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不可以晚點過戶”)等證據,法院認定原告余某給付被告首付款時間最遲應為2017年4月24日,因此“兩年”之說法院不予采信。最終,判決解除原告余某、被告蘇某及中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并駁回了原告余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本案中,根據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原告余某應支付被告首付款用于歸還涉案房屋的銀行貸款,因沒有及時履行首付款支付事宜導致后續買賣手續無法進行,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另外也提醒廣大市民,購房需謹慎,日期金額要明確,誠信購房,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