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安裝防盜窗不能對別人家安全構成威脅
作者:邱黎黎 發布時間:2012-04-05 瀏覽次數:599
胡某和陸某同住一幢樓,胡某住101,陸某住201。2011年8月,胡某因考慮一樓的安全問題,在其南陽臺外搭建了向外凸出的全封閉金屬防盜窗。這下,住在二樓的陸某不干了--你要安全,可不能影響我的安全啊,你的凸出的防盜窗不正好讓小偷可以攀爬至二樓嘛?陸某因此向小區物業公司投訴。物業公司即向胡某致函,要求其自行拆除防盜窗,但胡某未拆除。2012年2月3日,陸某一紙訴狀將胡某告上了法庭。
虎丘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胡某和陸某住房上下毗鄰為相鄰關系。現胡某在其窗外搭建向外凸出的金屬防盜窗,雖有一定的合理性(為其自身安全考慮),但同時也可能成為從外墻體或下一層進入上一層住宅的階梯,從現場來看,胡某安裝的設施,具有潛在的安全隱患的危險。而作為一種上下相鄰關系,下層住戶負有不設置對上層住戶構成潛在危險設施的義務,故陸某以消除安全隱患為由,要求胡某拆除搭建防盜窗的訴訟請求應予在支持。3月20日,法院判決胡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自行拆除搭建的全封閉金屬防盜窗。
【法官點評】
小區安裝防盜窗是一個普遍的現象,當事人因關注自身居家安全而安裝防盜窗本無可厚非,但法律同時規定當事人行使不動產的權力不能妨礙他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本案中的被告胡某安裝凸出的金屬防盜窗,客觀上給他人盜竊提供了便利條件—防盜窗牢固的凸出部分可能成為盜竊者的攀爬載體,使原告陸某房屋防御外來盜竊行為的能力大為降低,這是任何一個具有日常生活經驗的理性、善良之人均能得出的判斷,因此凸出的防盜窗直接對陸某家的安全構成了妨礙,必須拆除。當然,防盜窗也不是絕對不能安裝,當事人可以在防盜窗的材質(如使用不能踩踏、攀爬的材料)和安裝方法上(如將防盜窗安裝在窗戶里面)想辦法,做到既不影響他人的生活,也保障了自身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