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布谷鳥叫了,夏收時節到了”,可是糧農卻收不回賣糧款。2009818,江蘇省徐州市睢寧縣首例“向農民收糧”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案當庭宣判,被告人獲刑三年零九個月,并處罰金。

  2006年至20091月被告人代某某在經營米廠期間,以1.2%??1.5%的利息,向52人吸收存款,累計人民幣1005424元;20081??11月以“打白條”的方式向另170戶農民收取糧食765469斤,價值人民幣583989元,承諾存糧增值,于第二年按存糧期間糧價上漲的最高平穩價結算即支付保護價。案發后被告人代某某主動到睢寧縣公安局經偵大隊自首,并積極返還贓款,補償受害人損失。

 “我對不起那些受害者,一定努力把農民的錢還上。”被告人代某某在庭審過程中反復懺悔。金融危機的受害者成了犯罪分子,民間借貸演變成連環債,像滾雪球似的,給廣大人民群眾帶來巨大損失,擾亂了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2009年國家糧食最低收購價為白麥0.87/斤,紅麥0.83/斤,但是由于私人糧廠比較活躍,收糧點比較靈活,很多農民即使低于國家保護價也愿意就近賣給私人工廠,本案被告人又提供較為優厚的條件,就使得不少農戶愿意接受其“打白條”,“存”在被告人處十個月到一年。

 法院認為,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實物,變賣后不支付給糧農,使用一段時間后還本付息,糧農的存糧就是存款,被告人實際上是變相吸收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