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五歲兒童在橫穿道路時摩托車所撞傷,造成的財產損失,故訴訟至射陽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與肇事者承擔責任。近日,射陽法院興橋法庭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8927,花某駕駛其父親所有二輪摩托車沿射陽縣某鎮小街由北向南行駛至某建筑裝潢材料廠門前路段時,與橫穿道路的行人即五歲兒童吳某相撞,致吳某受傷。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認定:因當事人花某、吳某雙方的過錯造成交通事故,且花某的行為對此事故的作用較大,吳某的行為對此事故的作用較小,故花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吳某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绸{駛的車輛在某財保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時且在保險期限內。

法院審理后認為:交警大隊對本起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采信。吳某因本起事故受傷而要求財保公司、花某賠償損失,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肇事車輛在被告財保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故被告中國人民財保射陽支公司應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約定,對原告吳豪的損失在保險限額內按項予以賠償。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以外部分,應由被告花某按責賠償,因原告吳某的相關損失均在交強險范圍內,故吳某的在本案中的損失全部應當由財保公司予以賠償,遂作出被告財保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十日賠償原告吳某各項損失計人民幣13148.68元的判決。最終五歲孩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均獲得了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