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房東因承租人延遲支付房租一天,竟然派人將出租房的大門鎖住,阻止承租人正常營業,給承租人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致使雙方發生矛盾,并將官司打到了法院。日前,該案經京口法院和鎮江中院兩級法院的審理已塵埃落定。房東為爭一天房租付款期,維權不當, 有理變無理,反被法院判決賠償各種經濟損失計10.7萬余元。

2007年,應某承租了許某的一處門面房從事餐飲經營。雙方約定:租賃期限至2011年底;租金按季度于每季度第一個月的第5日提前支付,租賃期內未經協商一致不得提前解約。雙方還約定,租賃期內,未經協商一致均不得提前解約。租賃期內若非應某過失,許某擅自解除合同,提前收回房屋的,許某應按合同總租金的10%向應某支付違約金;應某拖欠房租一個月以上的,應某應向許某支付相當于年租金10%的違約金,許某并有權終止合同。租賃合同還對其他事誼作了詳盡的約定。

200845,許某要求應某支付當日應付房租。應某以當天是清明節休息日,而且自己在外地為由,要求在46付款。許某未應允。許某向應某要求付款未果,于200846下午起,多次派人將應某店門鎖住,要求應某給付房租,直至420。雙方為此發生糾紛,并多次驚動警方,但糾紛終未被解決。為此,應某書面通知許某鎖門會造成不可逆轉的損失,要求立即開鎖,賠償損失,但許某未理睬。08428,應某以上述請求訴至京口法院,要求解除雙方訂立的房屋租賃合同,并判決許某賠償損失8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應某與許某之間的租賃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當依約履行,應某未在約定的日期支付租金,構成違約,許某可以依約及法律規定要求應某承擔違約責任,而許某在當時雙方合同尚未解除的情況下將承租的房屋鎖上,違反了出租人應當向承租人交付房屋并使房屋保持在可以使用狀態的合同義務,因此許某構成根本違約,應當承擔阻止應某經營而造成的損失。

最終,法院依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判令許某賠償應某加盟費、租金損失、裝潢等損失共10.7萬余元。

有關法律人士指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糾紛在所難免。現實生活中,發生經濟糾紛后,因一時無法得到妥善解決,當事人往往采取過激行為,動不動就封商家營業場所,或聚集多人到商家營業場所哄鬧,嚴重影響商家的正常營業,給商家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殊不知,無論是商家,還是客戶,都只是對自己的違約、過錯行為承擔責任。如果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故意去擴大,或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反而由有理變無理,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因此,維權時,一定要依法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