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無業游民房某在騙術上可謂屢敗屢戰,只有小學文化的他從1997年至2008年期間,因行使騙術而犯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先后三次被公安機關勞動教養,先后兩次被法院判處刑罰。去年年底剛剛刑滿釋放,可房某絲毫沒有吸取教訓,繼續著他的“老本行”,還變本加厲冒充起了人民警察。日前,房某被宜興法院以招搖撞騙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2009313中午,房某身穿自己事先購買的帶有“police”字樣的制式上衣(無警徽警號),在丁蜀鎮租用劉某的汽車到宜興辦事,途中房某謊稱自己是公安局的正式民警,在丁山派出所上班,劉某信以為真。下午房某回到丁山,對劉某說晚上要請客吃飯,順便叫劉某約幾個朋友一起參加,劉某不假思索,當即電話聯系了他的一個親戚王某。當晚,幾個人一起吃晚飯,席間,房某言稱自己是丁山派出所民警“劉某”,以騙取王某的信任。飯后,房某等人又約至一歌廳唱歌,中途房某以急需辦事身上錢不夠為由,從王某處騙得人民幣2000元后旋即離開。房某走后,王某突然多了一個心眼,打電話給一個朋友核實有無此人,結果發現上當受騙,立即報警,房某在回宜途中被當場抓獲。

此外,房某還于2008年初和20091月中旬,分別在丁蜀鎮的一家經營浴室店里和一家陶器店里,用同樣的手法,謊稱自己是派出所民警而騙得他人信任,后以“借錢”或“急需用錢”的名義,從孫某、邵某處共騙得人民幣7000元。

宜興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房某多次冒充人民警察進行招搖撞騙活動,利用他人對人民警察的信任騙取錢財,行為已構成招搖撞騙罪。房某實際騙得人民幣9000元,情節嚴重,且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又重新犯罪,是累犯,應從重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