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幫工挑電線 墜地受傷須理賠
作者:朱煥東 發布時間:2012-04-01 瀏覽次數:526
近日,江蘇省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判決被告潘某賠償原告李某8440.86元。
2011年4月28日,潘某以500元的價格承攬為施工老板張某運送一輛壓路機的業務。張老板雇傭時年64歲的工人李某搭乘潘某的重型平板貨車同行。途中,李某多次因潘某運載的壓路機碰到電線,主動到車后攀爬上壓路機挑撥電線。李某駕駛重型平板貨車到達工地后,因急于下車去廁所未將車輛停穩,致使李某被傾斜的壓路機撞倒墜落受傷。因潘某以無責拒絕賠償,李某遂將潘某告上法庭討要醫藥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各類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原告因本起事故受傷、財產受損失,依法有權獲得賠償。本案中被告潘某作為壓路機的承運人,與壓路機車主形成承攬合同關系,從接收貨物時起至交付收貨人之前,負有安全運輸和妥善保管的義務。李某在潘某車輛運輸過程中遇到障礙時,在潘某默許下到壓路機車上為其挑撥電線,以便車輛順利通行,雙方已經形成義務幫工關系。被幫工人潘某有義務保證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的人身安全。幫工事故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原告在下車過程中墜地受傷,是在從事幫工活動中受到的人身傷害,被告雖無過錯,但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