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不對板 拒付貨款
作者:常靜 發布時間:2012-04-01 瀏覽次數:483
投標成功本來是一件值得高興的事情,但高興過了頭,在簽訂合同時未注意對方將第一次廢標的文件也列入到了合同附件中,以致對方認為所供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提起反訴,要求更換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設備。
2010年A企業公開招標,眾多企業參與競爭投標,但因為每家企業競標的金額均超過A企業的最高限價,因此第一輪投標各企業均成廢標。后調整價格后重新競標,B企業在第二輪投標中競標成功。后在索要貨款過程中,A企業認為其所供產品不符合合同要求,拒付貨款,要求其更換設備。多次協商未果,B企業一紙訴狀將A企業告上法院,A企業“不甘示弱”提起反訴,雙方各執一詞,對簿公堂。
B企業認為簽訂合同時未注意將廢標的文件也列入合同附件中,因為該廢標的文件中所列產品的價值遠遠高于第二輪報價,根本不可能再按照廢標文件列明的產品供貨,B企業要求完全按照廢標文件的所列設備來更換,已嚴重損害其利益,違反合同法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并且其提供的設備質量可靠、運行良好,A企業也已經安裝使用。
承辦法官認為本案矛盾不大,有調解可能。于是召集雙方協商,向B企業釋明其已在合同上簽字確認,應該按合同履行義務。但考慮到實際情況,其如果按照合同供貨,確實會造成巨大損失,A企業也已經將所有設備安裝,并且一直運行良好,如果將安裝好的設備再撤下更換代價太大。承辦人最后說服兩家企業,B企業對貨款作出讓步,并延長所供產品質保期,A企業放棄更換設備的訴求,雙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