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  三名兒童玩耍一個眼睛受傷.近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射陽縣長蕩鎮某小學學生小強和小麗、小軍(三人均為化名)三家相距均不遠,在200796日中午放學后,小麗和小軍均在小強家做作業,當時三個小朋友在室內,在此期間小麗用橡皮筋將圓珠筆芯往小強家的墻上彈射過。后小麗回家,小強的母親進屋后發現小強眼睛受傷,即送小強去醫院治療。在此之后小麗的父母、小軍的母親均到醫院看望過。在中午12時左右,小強的母親打電話給學校的副校長也是小強的班主任翟某某為小強請假,稱小強因與小軍奪筆導致眼睛受傷。過了十幾分鐘后,小強的母親再次打電話給翟某某,稱小強的眼睛實際是小麗用圓珠筆射傷的,開始小軍講奪鉛筆受傷的,是因為怕父母狠,射傷小強的筆被小軍扔掉了,現醫院要求將圓珠筆芯找到。后學校安排全某某老師和小軍一起到小強家房屋旁邊的黃豆田里找到了筆芯。同年912日,長蕩法律服務所法律法律工作人員到三個小朋友所在學校,在有老師在場的情況下,向小麗、小軍了解小強如何受傷的事實。小麗講,三人在屋內做作業時,其用彈弓將圓珠筆芯往墻上彈射后,將圓珠筆芯放在桌子上,小強和小軍奪筆芯,被小強奪到將眼睛戳傷,用手揉的。后小麗就回家了。小軍講,當時小麗用彈弓將圓珠筆芯往墻上彈射,共射三次,前兩次未射到墻,第三次向小強射的,射到小強的眼睛,小強用手揉了以后筆芯掉下了。小強受傷后,經住院治療20天,用去醫療費3255.74元。小強的父母以小麗、小軍間相互推諉責任,其監護人對小強的損失沒有賠償,為此,訴至射陽法院,要求判決被告小麗、小軍的法定代理人賠償原告小強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營養費、交通費計5278.84元。

射陽法院審理認為:在原告小強受傷時只有原、被告三位未成年人在場,并無其他目擊證人。綜合本案的相關證據,原告小強的母親在原告受傷后起初向原告的老師講原告受傷是因原告與被告小軍奪筆所致,后又稱是被被告小麗射傷,不論是何種說法,原告的母親所述事情經過均應是通過向原告所了解。而在事發后時間不長,長蕩法律服務所的工作人員到兩被告所在學校向兩被告了解的情況則分別是原告前后所說的兩種不同情況,雖然被告小麗在本案庭審過程中所作的陳述與其向長蕩法律服務所工作人員作的陳述有所不同,但鑒于原、被告三位未成年人的年齡均在10周歲左右,他們的智力尚不健全,對該事件的認知程度有所不同,致法院在審理本案的過程中不宜以誰作出前后不一的陳述而推定其承擔不利后果。故以本案現有證據法院不足以確認原告的眼睛受傷是因原告與被告小軍奪筆所致,還是被被告小麗射傷。雖然不能確定兩被告在本案中有過錯,但原告眼睛受傷是事實,受傷時的其他在場人只有兩被告,也不能確定與兩被告無關,加之原、被告三人的法定監護人對原、被告的監護不力,法院確定本案原告的損失由原、被告三方的監護人分擔,即原告的損失由兩被告的監護人分別承擔三分之一。

原告損失經法院確認合計4830.74元。

為此依法判決被告小麗、小軍的法定代理人分別賠償原告小強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計1610.25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小麗、小軍均以與本人無關,不服提出上訴。

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認定一致。

認為一審法院判決本案小強的損失由三名當事人的監護人分別承擔符合法律規定,并無不當,三名法定監護人都有監護不力的過錯,上訴人小麗、小軍的上訴理由缺乏依據。

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