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白下法院行政庭五項措施積極應對勞動和社會保障類行政案件
作者:南京市白下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9-01-19 瀏覽次數:803
本網南京訊:近三年來,勞動和社會保障類行政案件居白下法院行政案件數量之首,所占比例分別為44.4%、42%、45%。該類案件主要包括工傷行政確認案件、養老保險行政給付案件兩部分,屬于民生類案件。白下法院行政庭找準救濟民權的切入點,依法受理和審理好與民生密切相關的行政案件:
一是利用“勞動和社會保障合議庭”平臺,與工傷保險處、社會養老處保持良好的合作關系,共同探討工傷認定等存在的疑難問題及新、舊法律的適用問題,鼓勵行政機關多做企業與工傷職工之間的協調工作,提高行政程序的效率與質量,從源頭上減少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使糾紛及時解決,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盡早得到實現。
二是將保障和改善民生貫徹到行政審判和非訴行政案件執行的每一個環節。(1)對于勞動者起訴的,加強訴訟指導,引導勞動者依法合理維權。對于爭議不大,在立案階段納入訴前調解及時協調。對于用人單位惡意利用訴訟程序拖延時間的,在立案時嚴格審查,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不予受理。(2)確認勞動關系方面,從利于勞動者的角度來認定勞動關系。(3)在事實認定方面,以用人單位承擔社會責任作為工傷認定的出發點,只要沒有證據否定職工是工傷,在排除其他非工傷的情形下認定職工為工傷。(4)在舉證責任方面,對于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職工認為是工傷的情形,將舉證責任分配給用人單位。(5)在新、舊法律適用方面,不拘泥于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的原則規定,在新法更利于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情況下,大膽地適用新法。
三是充分發揮司法建議的作用。在行政機關行政行為不違法但不合情理的情況下,不適宜判決撤銷行政行為,但維持行政行為又不利于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大膽地發出司法建議書,建議行政機關自行糾正。
四是充分利用行政協調機制,在維護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基礎上,既有效地化解官民矛盾,又維護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五是及時審查勞動和社會保障類非訴執行案件。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理決定,用人單位不自覺履行,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強制執行的行政非訴案件,及時處理,督促用人單位及時履行義務,依法維護和支持勞動行政部門旨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政執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