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法院為刑事判決財產執行立“規矩”
作者:馮憲勇 發布時間:2008-11-07 瀏覽次數:946
本網徐州訊:為規范刑事判決財產部分的執行,日前,邳州法院形成了刑事判決財產部分執行操作規程,對刑事判決財產部分執行的程序、實施機構、執行措施等采取了具體明確的規定。
該規程要求,對于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刑事生效判決,罪犯在刑事判決確定的期限內沒有繳納罰金、上交沒收的財產的,由刑庭、少年庭移送立案庭備案,再由立案庭在五日內移送執行局執行;被執行人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履行義務時,人民法院可按有關法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法院采取強制措施時應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必要生活費用,不得執行屬于被執行人家屬個人所有或應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