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到妻子公司替妻子打包壓傷雙手。1022,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鹽城市某棉紡有限公司賠償原告錢某某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合計9618.07元。

原告錢某某之妻李某某是被告公司職工。20061215日晚,原告錢某某替妻子李某某在被告公司進行短絨打包時被打包機壓傷雙手。被告公司即送原告錢某某到盤灣鎮衛生院,因傷勢嚴重,被告又將原告送至鹽阜醫院診治,經鹽阜醫院診斷原告雙手為壓砸傷:1、血管神經斷裂;2、伸肌腱斷裂;3、左環指近節指骨骨折。原告共住院27天,花去醫療費8842.58元。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醫療等費合計26392.58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鹽城市某棉紡有限公司未能有效制止原告錢某某替其妻李某某在本公司進行短絨打包,也未能對作業者安全盡到督查和保護義務,致原告錢某某在作業過程中受到損害,被告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原告錢某某在操作過程中未能遵循安全操作規范,存在明顯過錯,應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