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區法院踐行“三個至上”
作者:鄧光揚 發布時間:2008-10-17 瀏覽次數:804
本網南京訊:南京市六合區法院,不唯案件考核指標、不唯原被告滿意,在平凡的基層審判崗位,用法槌奏響“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的和諧之聲。
法槌一聲響??“金牌要奪純金的!”
“上級法院反復強調‘能調則調’,原被告也一致要求調解結案;法官為啥非要擰著勁判?”
老丁向老李借款110萬元,并合同約定借款期限、利率,同時以老丁所經營的酒店作還款擔保。最近,老李因拿不到利息而訴至法院,要求老丁還款付息、并按合同約定由酒店負連帶責任。
法官審理發現,不僅老丁、老李均為酒店股東,老丁還是酒店的實際控制人。為此,法官要求他們提供就借款擔保一事召開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會議記錄。老丁、老李聞訊,竟雙雙向法官表示愿意和解,請示法官主持調解。因他們無法出示會議記錄,承辦法官朱林斷然敲響法槌??老丁向老李還款付息,酒店不負連帶責任。
事后,老丁、老李在“高人”指點下,雙雙當庭“發難”。
審判長朱林不氣惱,笑咪咪地解釋:調解的法律效力源于當事人的合意;但《公司法》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老丁、老李,你倆的“合意”違反上述法律禁止性規定,所以不能調解!否則,讓酒店代老丁還債,你倆皆大歡喜,可酒店其他債權人豈不叫苦連天?
就這樣,一起意欲以司法途徑確認酒店替私人還錢效力的圖謀流產了。酒店其他幾十位債權人聞訊,紛紛稱贊“不愧是人民的法院!”
“調解既可減免上訴、纏訴、投訴等麻煩,也能在上級“評優評先”中加分,我們何嘗不知?但金牌要奪純金的,因為群眾滿意,不等于原被告滿意,為不損害酒店其他債權人利益,我們寧可考評中失分,也不能在案件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上丟分!”
法槌二聲響??“播一顆法律種子,多一群信法守法的人!”
老張承租毗鄰某公司的46畝地,養甲魚半年多,就到六合法院訴稱,公司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震動和噪音,影響甲魚生長、甚至導致甲魚大批死亡。法官認真審理后,依法判決公司賠償巨額損失。時隔不久,老張再次以相同事由提起訴訟。最近,法院卻判賠老張所主張損失的1/5。
“同樣的案情,同樣的原被告,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判決的結果咋差這么大?”老張大惑不解。
兩件案究竟哪件出了問題?六合法院副院長陳子煌認為,不能作非此即彼的簡單評判。第一案,因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院依法支持老張主張;第二案的情形不同于第一案。
老張作為專業人員,明知甲魚喜靜怕驚擾而不宜養于震動和噪聲大的地方,法院在第一份判決書中也專此告知;但老張明知有潛在風險卻不加改變,屬惡意擴大損失;公司竭盡所能仍未解決噪聲難題,雖受限國內工業技術水平,但亦不能因此免責;《民法通則》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最終,法院判賠1/5,合情合理,于法有據。
司法是社會的良心,公平正義是法院的生命線,人民法官必須守住公正底線。
本案審判長林順英說:“每一次審判,對社會和當事人都是一次告訴。播一顆法律種子,多一群信法守法的人!前后兩案的不同判決,體現了人民法院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平等性,有效維護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法槌三聲響??“我是黨派來解難事的。”
大山公司根據太陽公司和山西某煤炭公司的意向合同,墊款替太陽購回一批煤炭,又被轉讓給大江、大海兩家公司。大江、大海又將煤炭轉售南京一家熱電廠。熱電廠因煤炭不符合電煤標準受損42萬元,自稱大山公司代理人的呂某對此簽字確認。由此,大山無法收回全部墊款,只好訴至法院,要求大江、大海和太陽給付墊款和利息。
六合法院審理發現:太陽與煤炭公司簽訂意向合同后,并未鑒定正式購銷合同;大山雖未與各公司鑒定合同,但參與了交易全過程;太陽與大江、大海雖有名義上的買賣合同關系,但整個交易過程中,既未支付貨款,也未實際控制標的物,而大山處于實際買賣者地位;呂某以大山公司代理人參與交易,但所持授權委托書既不被大山承認也難為司法鑒定辯真偽。
“煤電油運事關國計民生,南京燃能、電能緊張,這一實情我們必須考慮。”承辦法官王家權說,“本案雖然當事人行為不規范、法律關系混亂,我們也要迎難而上。不僅要為民解難事,更要為民辦好事。”
大半年來,王家權和同事們頂風冒雨、不避酷暑,多次上門,虛心請教事情經過、耐心釋法析理,熱心點煙續茶,每次見面總是恭維、謙卑地先招呼“老哥好”“大叔好”,接著不失尊嚴地說“我是黨派來解難事的”。
情真意熱融堅冰。針尖對麥芒的當事各方終于化干戈玉帛:大山讓免全部利息,大江和大海付21萬元,太陽給付21萬元;山西的優質電煤繼續源源不斷送往南京,一經能量轉換,繼續溫暖和照耀著江蘇的千家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