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中院宣判一起土耳其船員酒后滋事刑案
作者:盛茂 張偉 發布時間:2008-10-14 瀏覽次數:752
該案經連云港中院公開開庭審理,認定被告人古爾康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兩人輕傷的事實清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連云港中院經研究認為對此類涉外案件的審理,既要考慮我國的法律權威又要維護我國國際形象,鑒于被告人古爾康對其犯罪行為有悔罪表現,且各被害人均已得到賠償,綜合考慮決定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在本案審理期間,連云港中院對這起涉外案件給予了高度重視,細致慎重地安排好土耳其領事館人員與被告人通話工作,并專門聘請土耳其語翻譯人員到庭參加訴訟,保證了案件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由于該案審理過程中周密完善,案件審結后土國領事館、船方、被告人、被害人均表示滿意,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根據相關法律專家介紹,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犯罪,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中國法律,在庭審中外國被告人如果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而且指定的辯護人必須為中國律師。人民法院審判涉外刑事案件,必須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便應當為外國籍被告人提供翻譯。由于慎重考慮,外國人犯罪由中級人民法院承擔第一審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