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連云港訊:1013,連云港中院宣判的今年53日發生在該市連云區的土耳其籍船員酒后打架斗毆致人傷害刑事案件的一審判決生效,被告人、土耳其籍船員古爾康?阿哈麥德?賽其肯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驅逐出境。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再上訴。附帶民事訴部分經法院調解,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與被告人達成調解協議,并已進行了賠償,原告均已申請撤訴。

200853凌晨1時許,被告人、土耳其籍船員古爾康?阿哈麥德?賽其肯和其友瑪維?巴依拉姆酒后在位于連云港市連云區墟溝家得福超市前的燒烤攤購買“可樂”時,將啤酒瓶碰碎,相鄰的燒烤攤主宏某聽到響聲后前去觀看,被告人古爾康與宏某發生爭執,后對其毆打,當宏某的父親老宏前去勸阻時,被告人古爾康?用酒瓶將老宏打傷,在附近吃燒烤的群眾也被其無辜打傷。連云公安分局墟溝派出所接警后,將古爾康和瑪維口頭傳喚至派出所進行調查,期間,被告人古爾康謊稱上廁所并趁機逃跑,在途中,被告人古爾康又將追趕的警察打傷。

該案經連云港中院公開開庭審理,認定被告人古爾康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兩人輕傷的事實清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連云港中院經研究認為對此類涉外案件的審理,既要考慮我國的法律權威又要維護我國國際形象,鑒于被告人古爾康對其犯罪行為有悔罪表現,且各被害人均已得到賠償,綜合考慮決定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在本案審理期間,連云港中院對這起涉外案件給予了高度重視,細致慎重地安排好土耳其領事館人員與被告人通話工作,并專門聘請土耳其語翻譯人員到庭參加訴訟,保證了案件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由于該案審理過程中周密完善,案件審結后土國領事館、船方、被告人、被害人均表示滿意,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根據相關法律專家介紹,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犯罪,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中國法律,在庭審中外國被告人如果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而且指定的辯護人必須為中國律師。人民法院審判涉外刑事案件,必須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便應當為外國籍被告人提供翻譯。由于慎重考慮,外國人犯罪由中級人民法院承擔第一審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