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80后男子與他人發生合伙糾紛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并變賣查封財產。近日,南通開發區法院一審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3個月,緩刑2年。

 

前年115日,王某與孫某發生合伙糾紛,王某的健身設備被法院查封。王某不服法院判決,提出上訴。經南通中院主持調解,雙方于同年86日達成一致協議:王某給付孫某合伙財產折價款及原欠款共計65000元,逾期履行,孫某有權按85000元申請執行。調解生效后,王某拒絕履行歸還合伙人孫某應得款的義務。孫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雖經法院多次執行,王某仍拒不配合,并擅自變賣其被法院查封的健身設備。不僅沒有將變賣設備的材料款送交法院或自動履行,而是貼補家用和自己揮霍,并從人間“蒸發”不見人影。在清理積案活動中,王某迫于法律的威懾力,主動向當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供述了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事實。在法院審理期間,王某歸還了孫某48000元,并就剩余款項的還款事宜與孫某達成了協議。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履行給付義務,且在法院強制執行期間,變賣查封設備,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鑒于其具有自首情節,并主動履行了大部分款項,認罪態度好,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