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銅山法院堅持三個至上指導思想,在重視案件質量的同時,兼顧案件效率和效果,以實現定紛止爭、案結事了為目的,注重案件的全程調解,注重訴前、訴中的保全工作,并積極督促調解后的自動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歷來是難以執行的案件類別之一,為最大限度地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該院采取四項措施,促使案件調解自動履行.18月份該類案件調解自動履行率為90%,促進了社會穩定和諧,有效緩解了執行壓力。

一是強化訴前、訴訟的保全力度。鑒于此類案件的特點,不斷強化訴前和訴訟保全制度,并責令義務人提供相當數量的反擔保,為有效調解、執行奠定了一定的基礎。一旦弱化了保全制度,即使達成調解協議也難以執行。

二是查明事實、明確責任促使案件有效調解。針對該類案件的特點,該院依據無爭議的公安部門的責任認定書認定的事故責任確定責任承擔比例、或依據庭審查明的事實確定責任的承擔,促使雙方在預知案件結果的情況下達成調解協議,化解矛盾。

三是適時追加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針對案件具體情況,凡事故車輛辦理交強險,法院都及時做法律釋明工作,促使當事人申請追回,或依職權主動追加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確保保險公司應承擔的賠償款額及時到位,促使事故雙方進一步達成賠償協議,并且自動履行。

四是強化案后督促履行。通過法庭詳實的調解工作,部分調解結案的當事人主動履行,對不能當庭給付的,法官注重案后的督促工作,通過告知加收滯納金條款及對其不利后果的規定,督促其自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