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近日,揚中法院結合工作實際相繼出臺《民商、事審理案件辦案職責》、《刑事案件辦案職責》、《行政案件辦案職責》、《審判監督庭辦案職責》、《立案庭崗位職責》和《法官助理選拔辦法》等六大制度,分別規定了各類崗位法官、書記員的工作職位要求和責任,尤其是重點明確了法官助理的工作職位要求和責任,完善了法官助理制度,對法官助理的條件、來源、選拔、職責等內容作了詳細的規定,并在民商審判部門全面推行法官助理審判機制,建立了“法官?D?D法官助理?D?D書記員”的審判人員組合和工作模式,法官職責主要包括指導和監督法官助理、書記員完成有關訴訟事務,開庭審理案件,主持或參加合議庭評議案件,依法對案件作出裁判,起草部分法律文書等;法官助理職責主要包括辦理有關訴訟手續,督促和檢查書記員的工作,接待當事人來訪,向當事人釋明基本法律知識,組織庭前交換證據,實施訴訟保全,主持聽證和庭前調解、審查案卷材料,調查、收集、核實證據,辦理委托鑒定、評估、審計事宜,提出案件處理的參考性意見,根據法官的授意草擬部分法律文書,送達法律文書等;書記員職責主要包括在法官和法官助理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制作開庭各類筆錄,辦理庭審準備中的事務性工作,檢查開庭時訴訟參與人的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擔任庭審記錄,整理、裝訂、歸檔案卷材料等。該模式以法官為中心,由三者各司其責,合力開展民商事審判。

干警們紛紛表示,上述制度的出臺,使辦案職責更明確,充分體現了以法官為中心、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監督和公正高效的審判工作特點,對于進一步提高審判質效指標、全面促進司法公正、緩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必將產生重大的積極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