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今年以來,阜寧法院在積極運用協調機制化解行政爭議的基礎上,注意把握行政協調的尺度,堅持“四項原則”規范協調行為,確保依法協調。

一是堅持自愿合法原則。阜寧法院始終堅持在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查清案件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進行協調。堅決杜絕強制、引誘當事人進行協調,更不得以達成和解協議為目的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二是堅持中立、法律釋明原則。在案件協調過程中,時刻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充分發揮法院宣傳、建議、協調和法律釋明的作用,為雙方當事人和解協議的達成提出建議、消除對立,不能為了片面追求撤訴率,越權強迫協調,損害一方當事人利益。

三是堅持全程協調原則。將協調工作貫穿于審判流程的各個環節,從立案審查,到庭前,庭中,庭后,都要抓住時機積極進行協調,通過大量的溝通、解釋工作使力爭使案件協調解決。

四是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的原則。民事調解的這一原則同樣適用于行政協調。對于可能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法官在案件審理的各個階段,都要用足、用活協調手段,促進當事人達成協議,但協調的同時也要遵循司法效率原則,杜絕以拖延戰術強迫當事人和解,對于協調不成的案件要及時做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