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來”的傳真
作者:周琪 張萬新 發布時間:2012-03-31 瀏覽次數:637
在網絡交易和電子商務日益頻繁的今天,通過網絡平臺開展交易、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已被越來越多的商戶所接受;這種交易方式可以極大的減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但如果忽視了在傳統交易習慣中對買賣雙方合同關鍵條款的審查和約定、忽視了交易過程中的細節、忽視了網絡本身有可能存在安全隱患,那么方便快捷的網絡交易則有可能面臨較大的交易風險。我們將這個案例進行發布,以期對讀者和商戶有所啟發。
“天外飛來”的傳真
2011年9月5日下午,徐州市經濟開發區公安分局匆匆趕來一名報案人,來者稱自己叫李新華,其經手的徐州市恒勝電子有限公司的一筆價值7600元的業務被人騙了,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接警的張警官對其做了報案筆錄。
李新華說8月29日自己所在的徐州市恒勝電子有限公司因生產之需,需要購買干燥機,于是便登陸“百度”搜索,當其剛打開一家網站時突然“蹦”出一個對話框,一個叫蔡先生的表示他們公司生產干燥機,可以大大低于市場平均價的價格賣給恒勝電子公司,并向李推薦了該公司網站上顯示的各種干燥機的圖片和價格。李新華比較后感覺可行,便與蔡先生達成購買意向,雙方確定干燥機的價格為每臺1900元;關于是先發貨后付款、還是先付款后發貨問題,雙方經過一番爭執后,確定李新華收到四臺機器后再向賣方付款;但雙方對于付款方式沒有做出約定。
9月3日上午,李新華收到由某物流公司托運來的四臺干燥機,并把機器放置在車間使用。之后李新華接到一直聯系他的“蔡先生”打來的電話,詢問李是否收到貨物,并要求李新華見到其發來的寫有農業銀行賬號的傳真后向其銀行卡匯款。下午1點半左右李新華收到一個叫“蔡杰”的人發來的傳真,傳真上記明了“蔡杰”的農業銀行的銀行卡號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的卡號。由于9月4日是星期天,9月5日星期一上班李新華便按蔡杰提供的銀行卡號打了貨款。中午時分,李新華接到“蔡先生”打來的電話,要給其發來傳真,讓李往其賬號上匯款,李新華說貨款已經匯出,對方說:我還沒發傳真呢,你們給誰匯的款?當“蔡先生”聽說款打給了一個叫“蔡杰”的人時,“蔡先生”說:你們把錢打錯了,自己并不叫“蔡杰”,而是叫“蔡永良”,同時又向李新華提供了一個卡號,要求將款打到該銀行卡上;而該卡號與之前“蔡杰”的銀行卡號不一致。李新華感覺公司受到了詐騙,而涉嫌詐騙的要么是“蔡永良”要么是“蔡杰”,這兩人究竟是什么關系呢?于是李新華向警方報了案。
徐州市經濟開發區民警接到報案后,傳喚了家住浙江寧波市的蔡永良,而蔡永良矢口否認自己詐騙,認為區區7600元錢對他的一個企業來說并算不上什么,對李新華收到的“飛來”的傳真也感到莫明其妙,并表示自己將通過法律手段索回自己的貨款。案件偵查一時沒有了眉目。
無可奈何的官司
而就在李新華一籌莫展的時候,卻收到了法院的傳票:蔡永良在無法索回貨款的情況下,一紙訴狀將徐州市恒勝電子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恒勝電子公司向自己支付貨款76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法庭上被告認可原告發來的四臺干燥機符合雙方合同的要求并也已安裝使用,辯稱買方在賣方網站上看到的信息僅寫明是蔡先生,被告經電話聯系也只知道對方是蔡先生,但蔡先生具體叫什么名字,被告之前一直不清楚。9月3日下午1點半左右收到一個叫蔡杰的人發來的傳真,其向買方傳真了農行的銀行卡號。被告也于9月5日通過農業銀行向蔡杰打了款,并向法庭提出了匯款證明。被告認為自己已按約定向原告付款,原告也按約開具了發票,雙方之間的交易已經完成,不應當重復付款,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蔡永良則稱,原、被告之間協商購買干燥機的事實沒有異議,被告收到蔡杰所發的傳真銀行卡號原告并不知情,且被告將款項打入蔡杰的銀行卡內也與原告沒有關系;原告將貨發給了被告,給被告的發票是應被告的要求所寄送的,但原告并未實際收到貨款,被告也沒有有證據證明自己向原告付了款,理應向原告付款,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付款76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法院在調查時還發現原告通過物流公司運輸時,托運人一欄沒有寫明任何單位名稱及人員姓名,貨物所有人以及貨物具體是誰發出的也不確定,托運單據上僅寫明聯系人是蔡永良。雙方在網上交流時,原告的網頁上的小信息欄里僅寫明了“蔡先生”及一個手機號碼,并沒有寫明蔡先生的全名,在其后的電話聯系過程中,被告也沒有及時詢問蔡先生的具體姓名,或確定具體的收款對象。法庭還查明原告所收到的寫有“蔡杰” 銀行卡號的這份傳真無法體現來自哪能個電話號碼發出的。
究竟是誰說謊?
根據正常的交易習慣,發貨方一旦確定發貨日期,就首先會將自己的帳戶、卡號、付款方式等及時有效的告知買受人,因為賣方的目的就是想及時收到貨款。作為買方的李新華有理由相信自己收到的寫有“蔡杰”的銀行卡號的傳真就是賣方發來的,從而認為“蔡杰”就是一直與自己聯系的“蔡先生”。
而作為原告的蔡永良在其發給被告的傳真上,記載了發來傳真的電話號碼,如果蔡永良已經收到了被告的付款,在接到徐州警方的傳喚后他能夠十分坦然地面對,應該說如果沒有內心的平靜,很難不被警方看出破綻;蔡永良也應該沒有必要為區區7600元錢到徐州打一場官司。
那么他們雙方究竟是誰在說謊?“蔡杰”與蔡永良究竟是什么關系?會不會這個叫做“蔡杰”的人是一個“網絡黑客”,偶然間截獲了原被告雙方的交易信息呢而發來一張“飛來”的傳真呢?
騙局的“意外”結局
由于蔡杰發來的傳真看不到發自哪個電話號碼,無法與蔡永良發來的傳真進行號碼比對,也無法判斷蔡杰與蔡永良的傳真是否出自一個電話號碼、無法判斷二人是否存在親屬或厲害關系。法官只能根據被告的申請、依職權對“蔡杰”在銀行的收款和開戶情況進行了查詢。經查,“蔡杰”為上海崇明縣人,2011年8月初用其身份證在安徽省阜陽市農業銀行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開立了賬戶;而蔡永良則是河南民權縣人,多年來一直在浙江省寧波市做生意,其銀行卡也是在寧波開立的;“蔡杰”比蔡永良要年輕11歲,通過公安機關的信息查詢,看不出“蔡杰”與蔡永良有親屬關系。
當法官試著將“蔡杰”及其農行卡號輸入某網站“貼吧”時,一個戲劇性的情況出現在人們面前:該“貼吧”竟有三篇 “舉報傳真騙子蔡杰”的貼子,貼子發布的傳真內容與本案被告李新華最初收到的傳真內容完全相同!并且其中一位網友談到“自己收到過多好次這個人的傳真”,認為“這個蔡杰是騙子或者把銀行卡賣給了騙子”。
那么“傳真騙子蔡杰”是如何得到類似恒勝電子公司等有關單位的傳真的?或許這些單位的網站廣告是一個獲得信息的途徑,其他真就要蔡杰到案才可知真相了。
了解到上述情況后,被告恒勝電子公司請求法官出面幫助調解。在法官的斡旋下,2012年3月20日,原告與被告自愿達成和解協議:被告給付原告蔡永良貨款5000元,蔡永良放棄其他訴訟請求,雙方之間再無其他糾紛。
法官點評:本案是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在此類案件中,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給買受人后,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明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被告在收到原告發送的貨物后,應當向原告付款;由于對付款對象的身份情況審查不清,被告僅有證據證實自己向案外人“蔡杰”付款,沒有證據證實“蔡杰”的銀行卡號是原告所發的傳真,沒有證據證實向原告支付了貨款,且被告也不能證實蔡杰與原告有法律上的關聯性。因此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在網絡交易和電子商務日益頻繁的今天,通過網絡平臺開展交易、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已被越來越多的商戶所接受;這種交易方式也極大的減少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但如果忽視了在傳統交易習慣中對買賣雙方合同的關鍵或重要條款(如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的審查、忽視了交易過程中的細節、忽視了網絡本身有可能存在安全隱患,那么方便快捷的網絡交易則有可能面臨較大的交易風險。
本案中,如果原、被告能夠在合同洽談成功后,避開網絡公共公開的平臺,選擇在“線下”通過電話、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開展進一步的溝通,相信“網絡黑客”便沒有了可乘之機;如果被告能夠在收到傳真時注意核查原告的身份情況,企業營業執照、機構代碼等相關信息,就付款方式與對方作更加明確的溝通,相信本案的糾紛也會避免。(文中人物為化名)